福建省高等学校院(系)党组织工作暂行规定
(2008年3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理顺高校院(系)党组织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高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校院(系)党组织在高校党组织结构中处于承上启下的关键位置,起着保证监督的作用,是教育和团结广大师生员工的政治核心,是党在高校教学、科研、管理第一线的战斗堡垒。
第三条 高等学校院(系)党组织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执政能力和先进性建设作为主线,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加强党的建设。不断改革和完善院(系)党组织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优化组织设置,扩大组织覆盖,创新活动方式,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为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第二章 党组织的设置
第四条 党员100人以上的院(系)可成立党的委员会。党员人数不足100人的,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党委批准,也可以成立党的委员会。院(系)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接受校党委的领导,任期四年。设党的委员会的院(系),可下设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第五条 不能成立党的委员会且承担一定规模学生培养任务的院(系)应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第六条 党的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一般由5-7人组成,设书记1人,副书记1-2人,以及组织、宣传、纪检、统战等委员若干人。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中至少要有1名专职党务干部。院(系)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与党员院长(系主任)、副院长(系副主任)可以交叉任职。院(系)工会主席一般由党政副职兼任。
第七条 院(系)党委(党总支)可根据党员人数和便于开展工作、发挥作用的原则下设党支部。要主动适应高校办学体制、内部管理体制、组织机构和党员队伍构成的新变化,不断优化党组织设置。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都应单独成立党支部,尽量减少跨单位、跨部门设置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工作性质相近、业务相关的单位联合建立党支部。教工党支部一般按教研室、学科团队、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实验室等进行设置。学生党支部一般按系、年级、班级设置,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班级应及时成立党支部。
第三章 党组织委员会的选举
第八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
第九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
第十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的产生:在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充分讨论、酝酿的基础上,由上届党的基层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意见提出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酝酿讨论,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一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第十二条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应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第十三条 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十四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补选。 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五条 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四章 党组织的职责
第十六条 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第十七条 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加强院(系)党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对院(系)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可以向校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校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与行政负责人一起,做好本单位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监督和学生政治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师生员工在出国、晋升、毕业等方面的事宜。
第十九条 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推进党内民主建设,落实和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规范和完善党员大会和党内选举制度。领导所属党支部的工作,不断优化党支部设置,扩大覆盖面,改进和创新党支部的工作和活动方式。加强党员教育和管理,做好党组织、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的工作。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履行新党员审批手续,充分发挥教师党员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加强党风、党纪教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二十条 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党员和师生员工学习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加强党的基本路线和形势政策教育。坚持政治学习制度。加强师德建设,引导教师认真履行职责,关心教职工特别是青年教职工政治和业务上的进步。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帮助青年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师生参加社会实践,引导他们了解社会,增强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第二十一条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统一战线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的方针政策,不断加强统一战线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支持和协助民主党派做好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培养和推荐党外代表人士。
第二十二条 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定期研究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中的重大问题。支持他们围绕学校和本单位的中心工作,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支持工会正确行使职能,发挥工会在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等方面的作用;指导、帮助共青团搞好思想政治建设和组织建设,发挥共青团团结教育青年的作用和党的助手作用;关心学生会建设,发挥其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第五章 工作运行与决策机制
第二十三条 高校院(系)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工作运行与决策机制,建立健全党政联席会议、党委(党总支)委员会议、院长(系主任)办公会议制度,明确议事规则和程序。
第二十四条 院(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要经过党政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主要包括: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总结,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人事调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奖惩、招生、毕业等;年度经费预决算、大宗资金使用、收入分配等。
第二十五条 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为院(系)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院长(主任)、副院长(副主任)和院(系)工会主席,同时可根据需要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其他列席人员。
第二十六条 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要充分沟通酝酿,交换意见,根据议题内容分别主持会议。
第二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开会。会议讨论做出的决定,应逐一表决,且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为有效。在研究讨论问题时,分管的负责人要全面、准确、清楚地介绍所要讨论的事项,到会成员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对某些问题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讨论决定,必要时可请示校党委或校行政。不能以领导碰头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要严守纪律,不准临时动议决定或个人决定重大事项,不准泄露会议酝酿讨论情况。研究讨论干部人事等有关工作时,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二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有详细的记录,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纪要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和签发。
第二十九条 院(系)党委(党总支)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支持行政负责人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行政负责人要自觉接受党委(党总支)监督。党政之间要明确职责,协同合作,合理分工,形成合力,有效形成院(系)党政相互配合、协调运转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班子其他成员和党政主要领导要开展经常性的谈心活动,加强沟通,互相理解,互相支持,努力营造一个团结奋斗、和谐向上的良好工作环境。
第三十条 院(系)党委(党总支)要大力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会议制度与议事规则,定期研究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认真开好班子民主生活会。
第六章 加强组织领导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委要加强对院(系)党组织工作的领导,切实履行加强院(系)党组织建设的职责,建立健全学校党委抓院(系)党组织建设的责任制,加强对党政联席会议的领导、指导和检查督促。
第三十二条 要建立和完善对院(系)党组织工作的考核、评估制度,建立工作督促和责任追究制度。院(系)党组织要定期向校党委报告工作。
第三十三条 要完善院(系)党组织建设的保障机制。学校党委和行政要为院(系)党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要按规定配足配强党务干部,院(系)党组织应配备1名专职党务秘书,设立党委的院(系)要配备1名党委组织员。院(系)党建工作经费要列入院(系)年度经费预算。
第三十四条 要加强院(系)党组织党务干部队伍建设,注意把政治素质高、党性原则强、热爱党务工作、业务能力过硬的同志选配到基层党务工作岗位上来。要关心院(系)党务干部的工作、学习和生活,落实各项政策待遇,努力为他们排忧解难。要加强对党务干部的教育培训,努力提高党务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民办高校及公办学校内部的机关、后勤、企业、独立学院等单位,可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并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