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各项要求,进一步规范学校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福建省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实施办法》(闽委办发〔2014〕33号)和《关于加强和规范公办高校处级干部、高级职称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的意见》(闽委教组〔2017〕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因私事出国(境)是指干部因旅游、探亲、继承财产等私人事务而出国(境)的行为,所需费用个人自理。
第二章 登记备案
第三条 学校在编在岗副科级及以上干部、高级职称人员(含正高、副高)按本细则规定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工作单位、职务等信息。
第四条 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及办理证件应按干部管理权限获得批准后,方可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校党委工作部负责登记备案的有关工作,按细则规定做好登记备案人员的变更、增加和撤销工作。
第三章 因私事出国(境)审批
第六条 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应如实、准确填写《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附件1)。申请出国(境)探亲的,还应提供国(境)外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需要申领证件或办理签注的,还应提交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监制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第七条 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或向出入境管理部门申领因私事出国(境)证件的,应按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一)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和离、退休的厅级干部因私事出国(境)按省委组织部《关于厅局级领导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审批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
(二)校领导其他班子成员因私事出国(境)按《中共福建省教育厅党组管理的干部因私事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办理。
(三)副处级领导干部和重点涉密、财务等重要岗位人员申请材料由所在单位(部门)或党总支签署意见,经校纪委办、党委工作部提出政审意见,呈请分管组织工作的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党委会审核批准。
(四)其他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申请材料由所在单位(部门)或党总支签署意见,经校纪委办、党委工作部提出政审意见,呈请分管组织工作的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校党委书记审批。
第八条 除紧急或特殊情况外,登记备案人员一般应避免在寒暑假期间办理因私出国(境)申请。
第四章 因私事出国(境)证件申办与管理
第九条 登记备案人员因私证件实行集中保管、分级管理,严禁个人自行保管。需要集中保管的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校领导班子成员因私事出国(境)证件按上级规定管理,其他登记备案人员的因私事出国(境)证件由校党委工作部集中管理。
第十条 登记备案人员首次办理因私事出国(境)证件一般与因私事出国(境)手续同时办理,也可以单独申请。单独申请办理证件的,应提交《办理因私事出国(境)证件审批表》(附件2)、《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由所在单位(部门)或党总支签署意见,经校纪委办、党委工作部提出政审意见,报分管组织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证件。
第十一条 证件应集中保管的登记备案人员需在办好证件后7日内(以证件上的签发日期计算)将证件交予校党委工作部集中保管。已同时办理因私事出国(境)审批手续并获准出国(境)的,向证件管理部门报备后可延迟至回国(境)后10天内(遇节假日顺延)上交证件。报备和登记的内容包括持证人姓名、职务(职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日期和证件的使用情况等。
第十二条 证件已集中保管的登记备案人员,经批准因私事出国(境)的,可于出国(境)前15天内到证件保管部门领取证件;回国(境)后10天内(遇节假日顺延),应将所持的证件交还集中保管。每学期初,学校将对证件上缴情况进行统一核实。违反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拒不缴交所持有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已办妥因私事出国(境)审批手续,但因故未按计划成行的,应及时向所在单位(部门)和证件保管部门书面报告,并将证件交还集中保管。再次申请因私事出国(境)日期确定后,按上述审批程序重新办理。
领取证件后,出国(境)行程有变更的,需在出行前报分管组织工作的校领导同意,待回国后按照申请出国(境)流程补齐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因私事出国(境)证件遗失的,应向证件保管部门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并及时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证件作废手续。
第五章 因私事出国(境)的纪律
第十五条 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要有明确的计划,使用国家法定假期、寒暑假。出国(境)前应办妥请(休)假审批手续,并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未按规定办理请(休)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各项纪律规定,实行审批制度,不得未经审批或超越审批范围出国(境)办理私事;不得以申请旅游、探亲等名义,循因私渠道出国(境)处理公务。
第十七条 登记备案人员在国(境)外期间,不得同时持用因公和因私两种出国(境)证件。
第十八条 凡出现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纪依规追究相关单位(部门)责任人和当事人责任:
1.违规办理因私事出国(境)证件的;
2.违规持有因私事出国(境)证件的,包括隐瞒持有证件、拒不将所持的证件集中保管、未按规定交还证件等情形;
3.未经组织批准擅自因私事出国(境)的,或瞒报因私事出国(境)情况的;
4.未按审批要求擅自变更因私事出国(境)行程、日期的,或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的;
5.在审批因私事出国(境)事项过程中把关不严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校党委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菠菜导航担保网登记 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规定》(闽生工院党〔2017〕2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
2.办理因私事出国(境)证件审批表
附件1
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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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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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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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境)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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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去国家 (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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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亲 |
被探访人情况 (姓名及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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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申请人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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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境) 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使用何种假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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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履行请假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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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申请 |
办理证件 |
□首次申领 □补发 □失效重新申领 |
领用证件 |
□换发 □变更加注 □办理签注 |
本人承诺 |
以上所填报的信息完全属实。本人将在出国(境)期间,严格遵守各项外事纪律,严格按照审批的国(境)外停留时间出入境,并在出国(境)返回10天内将因私事出国(境)证件交党委工作部集中保管。出国(境)的一切费用由本人自行承担。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
所在单位(部门) 意 见 |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职能部门联合政审意见 |
纪委办: 年 月 日 |
党委工作部: 年 月 日 |
分管组织工作校领导意见 |
年 月 日 |
校党委 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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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机关、教学教辅部门登记备案人员由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
2.药学系、食品与生物工程系、经营管理系和康复保健系登记备案人员由系部党总支签署意见。
附件2
办理因私事出国(境)证件审批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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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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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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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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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类型 |
□首次申领 □补发 □失效重新申领 |
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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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部门) 意见 |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职能部门联合政审意见 |
纪委办: 年 月 日 |
党委工作部: 年 月 日 |
分管组织工作校领导意见 |
年 月 日 |
证件保管部门意见 |
(号码: ,签发日期: ,有效期至: )已于 年 月 日交我处集中保管。 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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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机关、教学教辅部门登记备案人员由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
2.药学系、食品与生物工程系、经营管理系和康复保健系登记备案人员由系部党总支签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