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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兼职管理,促进人才资源有效配置,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教育部《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组工通讯》2016年第33期)、福建省教育厅党组《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的通知》(闽教党〔2017〕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现任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兼职,是指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和企业的兼职。
在社会团体兼职,除兼任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分会会长(主任委员)、副会长(副主任委员)等领导职务外,还包括兼任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社团职务。
在基金会兼职,主要指兼任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等职务。
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主要指兼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院长(校长、所长、主任)、副院长(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领导职务以及兼任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非领导职务。
在企业兼职,除兼任企业领导职务外,还包括兼任顾问等名誉职务和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企业职务。
第四条 领导干部未经审批不得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等机构兼职。经批准兼职的,须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不得因为兼职影响应履行的职责。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兼职原则与数量
第五条 对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坚持从严管理监督、分层分类管理原则,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第六条 校级正职领导干部经批准可兼任与学校工作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
第七条 校级副职领导干部经批准可兼任与学校工作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也可以在本单位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者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兼职数量不超过1个。
第八条 非校级领导干部根据单位工作需要和本人教学科研需要,经批准可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其中在社会组织兼职一般不超过3个,在企业兼职一般不超过1个。
第九条 领导干部在高水平学术期刊担任编委或在国际学术组织兼职,兼职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第十条 领导干部职务发生变动,其兼职管理应当按照新任职务的相关规定掌握,职务变动后按规定不得兼任的有关职务,要在3个月内辞去。
第三章 兼职取酬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兼职不得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
第十二条 校级正职领导干部,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领导干部的科技成果转化,可以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获得股权激励的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
第十三条 校级正职领导干部,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可在任现职后及时予以转让,转让股权的完成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股权非特殊原因逾期未转让的,应在任现职期间限制交易;限制股权交易的,也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在本人不担任上述职务1年后解除限制。
第四章 兼职审批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兼职均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一)校级领导干部兼职,须经学校党委研究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二)科级及副处级领导干部兼职,应填写《菠菜导航担保网领导干部兼职审批表》(见附件),附兼职单位邀请函等相关材料一并报组织部门审查,经学校党委批准后方可兼职。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到国际学术组织或有国(境)外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的,在填写兼职申报表时应详细报告兼职单位的政治倾向和相关背景;学校党委从严把握,必要时要听取有关主管部门意见,了解相关背景。领导干部不得到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单位兼职。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兼职任期届满,需继续兼职的,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兼职不得超过2届;所兼职务未实行任期制的,兼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年。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辞去兼职的应向学校党委提出书面报告,并提供其兼职单位出具的辞去兼职书面说明材料。校级领导干部经学校党委研究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科级及副处级领导干部报组织统战部备案。
第十八条 退(离)休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按中组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经批准兼职的领导干部兼职及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取的现金奖励、股权激励等情况,应当公开透明,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并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属于填报范围的人员)和年度述职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条 领导干部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对在兼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风险和法律责任由兼职人员本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拟提任为学校科级以上干部的考察对象,任职前应将本人的兼职情况书面报告学校党委,并按要求辞去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兼职。
第二十二条 如发现领导干部有违规兼职、违规取酬、瞒报、漏报行为,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组织统战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时,按新的政策和规定执行;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和学校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
附件:1.科级以上干部兼职情况自查表
2.菠菜导航担保网领导干部兼职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