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我院便携式计算机的使用管理,进一步完善有关制度,确保便携式计算机在教学和办公上的有效利用,现制定本办法:
1.便携式计算机的配置标准为1台/厅级岗位;除厅级岗位外,2台/内设机构(或1台/4人,不足4人按4人计算)。便携式计算机的用途必须是日常办公、备课和上课。
2.便携式计算机为学院固定资产,所有权归学院,教职工只有使用权。
3.便携式计算机的维修,报废
(1)保修期内,便携式计算机的售后维修问題,由使用人全面负责。
(2)保修期满后,如果便携式计算机出现故障 ,由使用人自行维修,若设备不具备维修价值,仍然计入所在部门计算机总数,且使用人不得以此为理由借用学院的流动计算机。
(3)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作报废处理,经同意后,可将便携式计算机更接为台式计算机:
A.配置的便携式计算机满六年后损坏,经确定单次维修总费用大于1500元(含1500元),设备视为已无维修价值。
B.配置的便携式计算机满五年后损坏,经确定无法维修。
4.便携式计算机的回收。
(1)计算机报废后,报废的计算机应完整交还学院。
(2)如果使用人在领取计算机六年内调离学院,辞职或退休,须将便携式计算机(包括其配件)完整交还学院,且在归还时要保证计算机的正常使用。
5,学校行政、教辅和工勤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借用便携式计算机,需填写《便携式计算机借用申请表》(见附件1),使用完后要及时归还。
如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方法执行,本办法自公布之起执行。
附件:便携式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借用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