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固定资产保护,建立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学院固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 (2020) 97 号〉、《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固有资产管理办法》(闽机管综 (2017) 71 号)、《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办法》 (闽机管综 (2017) 73 号)及《福建省教育厅经费直管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闽教财 (2019)5 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在职员工、辞职但未办理离职手续的员工、已离职但应承担的责任尚在时效期限内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固定资产损失是指在固定资产存放、转移、使用、处置过程中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 固定资产损失认定: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事实材料分析固定资产损失发生的原困,根据有关规定认定固定资产损失的性质、情形、金额等。
第五条 固定资产损失在1000元以上的,相关人员应于7日之内上报学院固定资产处置委员会,对于迟报或漏报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贡任。
第六条 固定资产损失按照金额大小和影响程度划分为较小资产损失、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较重大资产损失和重大资产损失。
第七条 固定资产损失责任划分: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决策过失。
(一)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失起决定性作用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主管责任是指直接责任人的主管人员或事务的全面负责人员,对损失承担主管责任。
(三)领导决策过失是指领导在下属提供充分信息后,因个人决策过失,造成固定资产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八条 单位发生资产损失,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应当根据损失程度及影响对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九条 当损失发生后,学院将根据损失原因、个人态度、损失程度和个人责任减轻或加重处罚。
(一)较重大产损失及以上者,由于领导决策本身,过失产生的资产损失的,由领导承担责任(因事务支出价格较高请示领导除外,除非领导指定)。
(二)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罚后,若有负主管责任的人员,减半处罚。
(三)因个人故意或放纵,导致学院固定资产损失的,在处罚的基础上,学院视情况可以要求责任人赔学院损失。
(四)在损失发生后不及时采取措施,造成损失无法挽救甚至损失扩大的,按处罚标准的2倍予以处罚。
(五)虽非本人故意,却实际给学院造成损失的,按处罚最低标准予以处罚。
(六)在损失发生后积极挽救无果的,按处罚标准最低限度处罚。
(七)非因个人故意,在损失造成后能积极挽救,减少学院损失50%以上者,学院可视情况予以减轻处罚甚至免于处罚,效果良好的可以予以奖励。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即日起施行。
安全与后勤管理处
2020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