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引用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三条: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第四条: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分工合作,用心配合,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
第五条:务必根据国家标准定期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危险(安全)评价。
第六条:重大危险源的风险评价和安全评价由公司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聘请安全评价中介机构进行。根据评价结果制定有效的控制措施与应急救援预案,降低危险性,保障重大危险源安全运行。
第七条: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和评价后,将根据安全评价结果和国家有关标准对重大危险源划分等级,确定不同的管理权限和职责,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与控制措施。
第八条:重大危险源实行分级监控。按照“学院-部门”二级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监控管理。
第九条:建立重大危险源登记台帐制度,及时掌握重大危险源数量与等级变化以及运行控制、安全管理与维护、人员培训、安全职责落实等状况,有效控制引发事故的危险因素。
第十条:重大危险源所在部门务必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与工具,并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检验应急响应的有效性和时效性,并根据演练效果及时修改补充。
第十一条:重大危险源所在部门务必制定书面的、科学清楚的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保证其适用有效。
第十二条:实行重大危险源动态管理,存储条件、设备、材料、生产过程等因素发生变化后务必重新进行风险分析与安全评价,重新进行重大危险源分级登记,修订相关技术资料、文件与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建立和实施重大危险源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安全培训档案,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重大危险源所在区域务必设置安全标识。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要重视重大危险源的管理、监控和隐患治理工作,掌握重大危险源分布及其动态变化状况,学校及各部门和有关部门领导对所辖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负有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组织和应急救援预案,制定相应的治理计划和长远规划。
第十六条:对重大危险源负有实施监督管理的各有关部门,务必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标准,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分管工作。
第十七条:重大危险源岗位人员务必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制,熟练掌握重大危险源控制措施及应急救援预案,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发现隐患及时汇报,严禁违章作业。
第十八条:当重大危险源发现新问题及时处理,不能自行解决的要及时上报,确保安全运行。
第四章:罚则
第十九条:由于岗位人员不负职责、玩忽职守、忽视安全、违反本办法造成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所在单位经济处罚;给予职责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职责。
第二十条:由于部门领导或有关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忽视安全、玩忽职守或者渎职,造成管理混乱,发生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所在部门经济处罚;给予有关职责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职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