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菠菜导航担保网校园治安管理制度
作者: 点击数: 时间:2018-11-01

2018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治安秩序,保障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体师生员工及来校的外来人员。

第三条  校园治安管理的职能部门是学校后勤管理处。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治安综合治理原则,各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内部的治安管理工作,并应配合和协助学校后勤管理处共同做好全校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章 出入校门制度

第四条  进出校门要自觉遵守门卫制度。凡本校师生员工进出校门,凭校徽、工作证(学生证)或身份证出入。

来校进修、培训、实习及其他来校务工、经商等人员,凭学校后勤管理处签发的出入证出入校门。

来客来访凭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填写会客登记表后方可进校。联系工作的接待时间以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为准。

校徽、证件不得转借。不准爬墙、翻门或冒充师生员工进入校园。

第五条  凡校外单位因教学、科研或其他活动需要借用本校场地、教室,以及集体来校参观、听报告等,需事先报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学校后勤管理处备案后,方可进入校内。

第六条  自行车推行进出校门;机动车进出校门限速行驶,并按指定的路线行驶。教职工私家车停放在校外停车场,非公务机动车辆未经许可不得驶入校内。

第七条  携带建筑材料、物资或仪器设备等公共物品离校的,须凭学校有关单位开具的出门证离校;私人贵重物品凭本人工作证和身份证,实行“两证”登记后离校。

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未经许可,禁止带入校内。

第八条  学校后勤管理处、门卫上岗人员和校卫队有权依法查询出入学校的人员、车辆和物品。

第三章 校园秩序管理

第九条  未经学校有关部门和学校后勤管理处同意,不得在校内设摊营业、兜售物品。已获准经营的商业网点不得随意扩大经营范围或擅自变更营业地点。

学生因勤工助学需要在校内公共场所开展相关活动的,应经学校后勤管理处审核同意并在指定的地点开展活动。禁止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在校园内擅自设摊,进行各类商业活动。

第十条  严禁在校内出售、传播淫秽物品及违禁书刊;严禁播放反动、淫秽音像制品;严禁涂写反动、淫秽字画。

第十一条  在校园内张贴布告、广告、标语、海报等必须经过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张贴在指定地点;不得任意撕毁、覆盖、涂抹经批准张贴的宣传品。

第十二条  晨练等活动不得随意张贴标语和悬挂横幅,不得攀折花木或损坏校内绿化;禁止进行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活动。

第十三条  在校园内举办大型活动的单位,应持主管部门的批件,提前到学校后勤管理处备案,办理有关手续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十四条  所有进入校内人员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不得妨碍正常的教学、科研等公共秩序。

第四章 公私财物管理

第十五条  教室、寝室、实验室等场所设施不得擅自拆迁、损毁。

第十六条  严禁偷窃、骗取、挪用、哄抢、侵占公私财物。

第十七条  不得购买赃物或来历不明的物品。

第十八条  不得撬拆信箱、公文交换箱和私拆、毁弃信件及书报杂志。

第十九条  严格财物管理制度,确保公共财物的安全。因违反制度而造成被盗或发生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由负责人和当事人赔偿损失。

第五章 处分及奖励

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扰乱校园治安管理秩序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学校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责令其离校,或拒绝其进校:

1.翻越围墙、校门、冒充菠菜担保网人员,使用过期、伪造证件进入校内,进入校园不登记的;

2.在教工学生集体宿舍、临时宿舍等住所擅自留客住宿的;

3.擅自将寝室、实验室、办公室钥匙交给无关人员使用的;

4.机动车辆未经允许驶入校园或停放过夜的;

5.机动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或在校园内超速行驶的;

6.未经许可在校园内推销物品和设摊的,未经审核乱贴张贴物,散发广告、宣传品的。

第二十一条  下列侵犯公私财物等行为,尚不够国家刑事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由学校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责令其离校,或拒绝其进校:

1.偷窃、损坏公私财物的;

2.偷窃或损毁各类实验设备和成果的;

3.偷窃或故意损坏校园内花卉、草坪及植物标本的;

4.因失职造成失窃或其他损失发生的;

5.其他侵害公私财物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违反学校校园治安管理情形之一者,尚不够国家刑事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由学校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责令其离校,或拒绝其进校:

1.妨碍学校保卫部门和有关部门人员依法进行管理活动的;

2.打架斗殴、酗酒闹事、寻衅滋事、侮辱他人及其他行为的;

3.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的;

4.参与赌博或为赌博者提供场所和条件的;

5.有其他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本校师生员工违反本规定的,学校可以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校外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学校可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责令其离校,或拒绝其进校。构成违法犯罪的,送交有关部门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校园治安管理部门人员应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违者视情节由学校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国家执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举报或协助查获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将给予表扬或奖励。对于受表扬或奖励者,符合嘉奖、立功条件的,根据规定向有关政府部门申报立功或嘉奖。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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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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