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教要求,营造学校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育人环境,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省纪委《关于把握运用“四种形态”加强监督执纪工作的意见》,以及《福建省高等学校践行执纪监督“四种形态”实施细则(试行)》,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指: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第三条 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应当按照“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纪法分开”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抓早抓小、动辄则咎,惩前毖后、治病教人的原则。
第四条 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严明党的纪律,抓住关键少数,管住全体党员,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第五条 对通过监督检查、群众信访、上级转交等渠道获取的反映我院党员干部的问题、线索,应当认真分析排查,并按照中央纪委规定的拟立案、初核、谈话函询、暂存、了结五类处置标准和方式进行分类处理。
第六条 深化“三转”要求,聚焦违纪问题,规范执纪审查,在认真审核违纪事实、证据的基础上,加强对党纪条规适用和“四种形态”分类处理方式的审核把关。
第七条 第一种形态的适用和处理方法
加强日常监管,切实做到抓早抓小抓苗头、管小节、纠小错。对不涉及违纪或者违纪情节轻微的一般性问题、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内容不具体且不具有可查性的问题,以及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其他问题,应当及时教育、提醒和帮助。
(一)加强警示教育。完善廉政学习制度,将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作为政治任务,列入党委中心组学习和基层党组织政治学习的重要内容,纳入干部培训计划,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加强校园廉政文化建设,深入开展警示教育,有计划地组织党员干部参观廉政教育基地,观看警示教育电教片,参加党规党纪知识测试,制作作风建设提醒卡,举办“两学一做”读书心得交流等活动,让各级党员干部受教育、早警醒、严作风,自觉坚持理想信念宗旨这个“高线”,坚决守住党的纪律这条“底线”。
(二)经常谈心交心。学院各级党组织要围绕纪律、作风、思想等方面情况,经常与党员干部尤其是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的党员干部进行谈心交心,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询问提醒,积极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学院党委书记至少每半年要与班子成员、每年与下属单位及各系、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谈心活动;党委其他成员要每年与分管部门、联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谈心活动。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与本部门的干部要经常开展谈心交心。
(三)开展专项巡察。探索建立学院的巡察制度,前移监督关口。学院党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巡察,重点巡察落实“两个责任”、遵守“六项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纠正“四风”等情况,推动“两个责任”落实和问题整改。
(四)开好民主生活会。各级党组织每年要按照党章规定,对照主体责任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对照《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真查找自身和分管部门、单位、人员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对信访举报、巡视巡查、专项检查和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要在一定范围内点名通报、民主生活会上作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民主生活会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党委和学院纪委报送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
(五)做好谈话函询。对信访反映或问题线索指向需要采取谈话函询方式进行核实了解的,纪委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发函要求被反映人就有关问题实事求是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与被反映人进行谈话了解,工作人员作好谈话记录。被反映人应就有关问题据实写出情况说明或书面检查,并提供证明材料。被反映人的情况说明,须按省纪委《关于要求廉政谈话函询对象对个人情况说明作出承诺的通知》要求,写明对党组织的承诺。
谈话函询的情况应形成书面材料,并区分不同情形提出处理建议。有证据证明涉嫌违纪的,或被反映人不能说清情况、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建议初核;违纪情节轻微的,建议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不属于违纪的一般性问题,给予教育提醒,并建议了结。谈话函询结果及相关材料,纳入信访及问题线索调查工作档案管理。
坚持问题导向,注意通过谈话函询发现问题。加大对谈话函询答复情况的核查力度,对经核查不如实说明问题的,严肃处理,构成立案审查条件的,坚决立案查处。
第八条 第二种形态的适用和处理方法
坚持违纪必究,对内容具体、可查性强,且涉嫌违纪的问题,或者被反映人在谈话函询中提供的情况违背基本事实和常理,与组织掌握的情况不符,且涉嫌违纪的,由学院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初核、立案审查,发挥纪律的惩戒作用,防止一般违纪发展到严重违纪。
(一)轻处分。属于轻微违纪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受处分人所在单位(部门)的党委(党组织)负责人应当与受处分人谈话,并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对违纪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帮助提高思想认识和改正错误。党员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或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二)组织处理。对信访举报较多、群众意见较大、造成不良影响、不适宜再担任现职务的党员干部,要及时进行组织处理。
1.组织调整。根据党员干部违纪事实、性质和危害,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要按干部管理权限,依规依纪向党委提出停职检查、调整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建议,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党委的决定办理。
2.诫勉谈话。对群众反映大并造成不良影响,或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干部,要进行诫勉谈话。对各系、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由学院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负责谈话,纪委和组织(人事)派人参加;对各系、各部门副职领导干部,由分管的院领导或纪委书记负责谈话,纪委和组织(人事)派人参加;其他党员干部则由纪委副书记与所在部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负责谈话。被诫勉谈话的党员干部要写出情况说明或作出书面检查,并存入个人廉政档案。对具有一定代表性、倾向性和警示意义的问题,经学院党委批准后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建立诫勉谈话档案管理制度,按有关规定将诫勉情况作为党员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受到诫勉谈话的领导干部,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第九条 第三种形态的适用和处理方法
对违纪问题较重的党员干部,依据纪律审查程序进行严肃处理,防止严重违纪问题发展成违法行为。
(一)重处分。对问题性质比较严重、又不能向组织讲清楚问题的党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受处分人所在单位(部门)的党委(党组织)负责人应当与受处分人谈话,并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对其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做好思想工作,汲取深刻教训。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或者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而被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以及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后的党员,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二)重大职务调整。对于违纪问题性质比较严重的党员,在按规定给予党纪重处分的同时,可对其进行重大职务调整。对于受到党纪重处分的党员,仍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条 第四种形态的适用和处理方法
持续保持遏制腐败的高压态势,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的问题,特别是对以上三类情况集于一身的要作为重中之重,必须严肃审查。
(一)聚焦违纪问题,规范执纪审理工作,在认真审核违纪事实、证据的基础上,加强对党纪条规适用和处理方式的审核把关。
(二)对于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并做好纪法衔接工作。
(三)对于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或者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要分别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27条至29条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党委要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方式,作为关心爱护党员干部的重要手段,加强领导,及时听取有关情况汇报,旗帜鲜明支持纪委开展工作,把践行“四种形态”情况纳入落实主体责任年度工作报告。要层层传导压力,督促指导各基层党组织、各职能部门以及各级领导干部按照分工各司其职、认真负责,形成统筹推进、齐抓共管、层层落实的良好局面。
第十二条 学院领导班子成员要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落实“一岗双责”的重要内容,对管辖范围内的政治生态和干部健康成长负责,把践行“四种形态”情况纳入年度述职述廉述责内容。
第十三条 学院纪委要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检验工作的标准,切实履行监督责任,聚焦“六项纪律”严肃监督执纪问责,把践行“四种形态”情况纳入落实监督责任年度工作报告。对违纪案件、问责事项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程序、手续等严格审核把关,规范工作流程和文书格式。纪检干部要敢于担当,提升履职能力,在大是大非和原则性问题面前保持定力、旗帜鲜明,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第十四条 党委和纪委要积极探索纪律教育经常化、制度化途径,建立健全谈心、谈话、函询、民主生活会和问题整改、请示报告及数据统计报送等制度,建立长效工作机制。要强化党内监督,坚持民主集中制,指导、督促各基层党组织规范党内政治生活。要完善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案件审理工作制度,明确执纪重点、规范执纪流程、转变执纪方式,提升执纪效果。要加强请示报告,提出意见建议,完成上级党委、纪检机关(构)交办的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坚持把追责问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教的重要抓手,对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一)党委未履行主体责任,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不进行教育提醒,不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出现严重后果的。
(二)纪委不履行监督责任,违反纪律,违背程序,发现问题线索不处理、不报告的。
(三)其他有关单位、部门对学校党委、纪委部署的工作,不按照要求抓好落实,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在问题线索处置中,出现打招呼、打听情况、袒护说情,甚至干扰纪律审查工作,纪检干部不制止、不报告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院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