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务员局 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 省教育厅
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国普通高校
毕业生离校阶段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
闽人发〔2011〕98号
各设区市公务员局(人事局)、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各高等学校:
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阶段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高校要严格按照教育部要求,进一步加强就业规范管理,切实做到"四不准"。要按照闽人发〔2011〕52号文件要求,落实就业率公示制度,以适当方式在本校范围内对本年度毕业生就业情况进行公示。对就业作假、违规者,我们将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评估、毕业生就业评先评优等工作中实行"一票否决"。
二、各地、各高校要按照国家和我省统计标准、报表格式、数据库结构,及时准确地报送毕业生就业统计数据信息,不得虚报、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要加强毕业生就业相关材料的审核,重点要加强对灵活就业和接收函就业登记的校内审核,严禁将顶岗实习或就业实习以接收函形式进行就业登记。全省统一就业派遣后,各高校要继续通过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公共网实时进行就业登记,真实客观地登记毕业生就业状况。就业派遣后,各高校就业情况以公共网统计数据为准。
三、各地、各高校要抓紧毕业生离校前的时间,继续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招聘活动,努力帮助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特别是"双困"毕业生实现就业。对离校时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要帮助他们了解离校后的求职渠道、服务系统和保障政策。要周到、细致地做好毕业生就业派遣、离校的各项服务工作,确保高校毕业生安全文明离校。
四、各地、各高校要加大毕业生就业政策宣传力度,多渠道、多形式宣传国家和省有关毕业生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公共网设立了"2011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汇编"栏目(http://www.fjbys.gov.cn/zcxx/jyzc1.htm),各地人事人才、教育网站以及各高校校园网要与之链接,确保所有毕业生都了解掌握毕业生就业政策。
福建省公务员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
福 建省 教 育 厅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
离校阶段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
教学厅[20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当前,2011届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在即。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精神,进一步做好2011届高校毕业生离校阶段各项就业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有针对性地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各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和各高校要抓紧毕业生离校前的时间,持续组织网络招聘和现场招聘活动,努力帮助毕业生尽快落实就业岗位。要对离校时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进行集中培训,让他们了解离校后的求职渠道、服务系统和保障政策。要周到、细致地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派遣、离校的各项服务工作,确保高校毕业生安全文明离校。
二、进一步加强就业规范管理,切实做到"四不准"。各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及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切实加强就业各环节管理,加强对用人单位信息和就业相关材料的审核,特别要对同时接收多名毕业生的用人单位进行重点审核,规范签约行为,务必做到"四不准":不准以各种方式强迫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不准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发放与毕业生签约挂钩;不准以户档托管为由劝说毕业生签订虚假就业协议;不准将毕业生顶岗实习、见习证明材料作为就业证明材料。各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要加大违规查处力度,对违规者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决不姑息;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教育部将在全国高校本科教学评估、就业先进评选等工作中对就业作假、违规者实行"一票否决"。高校要加强对就业工作人员特别是院系专职就业指导教师、班主任、辅导员等的管理与培训,不断提高就业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业务素质、职业素养。就业工作人员要全面、准确地向毕业生宣讲就业有关政策,提高严格执行国家政策的自觉性和工作能力。
三、认真负责地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和报送工作。各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和各高校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做好就业状况统计、报送工作。要建立和完善就业统计工作领导责任制和工作责任制,各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负总责,对高校的各项就业统计信息进行认真汇总、核查和分析;高校要真实、客观地统计本校毕业生就业状况。各地各高校要按照统计标准、报表格式、数据库结构,及时准确地报送数据信息。不得虚报、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四、尽快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督查。各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和各高校要在6、7 月份集中开展就业工作督查、自查。各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高校的就业工作进行评估审查和抽样检查;要设立监督电话并在媒体上公布。各普通高校由"一把手"牵头,对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和各院系就业工作进行自查。要把签约状况和就业统计工作作为督查自查的重点,采取随机抽查毕业生、用人单位电话回访等方式进行严格核查,确保就业状况的真实性和就业统计数据的准确性。
教育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