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毕业生系指本校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招收具有学籍、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
第三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遵循“学以致用、人尽其才”和“公开、公平、公正”优生优荐的原则。
第四条 毕业生原则上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在一定范围内落实就业单位。委托和定向培养的毕业生按合同约定就业。
第五条 毕业生在学校统一组织、管理和指导下,通过双向选择签定就业协议。
第六条 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国家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学校成立毕业生就业指导委员会,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全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八条 学生工作处就业指导中心具体负责全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人员,应本着对国家、学校和毕业生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热情服务,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毕业生的教育、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确保毕业生就业工作顺利进行。
第九条 学生工作处就业指导中心工作职责:
1、负责国家计划专科毕业生的就业指导服务工作。
2、负责收集毕业生需求信息,并向毕业生发布;进行毕业生择业指导。
3、负责进行毕业生资格审查、生源统计、申报、意见反馈。
4、负责就业计划的制定、上报、反馈,负责毕业生派遣、违约、缓派、改派工作管理。
5、负责就业指导课安排组织及就业咨询活动组织。
6、负责就业信息网的建设和资料整理。
7、开展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负责毕业生推荐工作,组织学生参加校内外毕业生招聘会。
8、负责毕业生推荐表及协议书管理。
9、负责毕业生就业追踪调查。开展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
10、做好用人单位来校招聘的接待工作,开辟就业市场,回访用人单位。
11、完成福建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以及学院领导布置的各项工作。
第十条 各系辅导员、班主任作为学生工作第一线的教育、管理和组织者要深入做好大学生职业发展教育和就业服务与指导工作,在学院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协调下,做好毕业生跟踪服务、信息调查反馈、毕业生就业材料鉴证登记、就业率统计上报等各项工作。
第三章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处就业指导中心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统一部署的就业工作程序和时间,制定计划,统一安排和指导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为:
(一)进行毕业生资格审查;
(二)收集整理发布毕业生供需信息;
(三)就业指导和就业推荐;
(四)供需见面及双向选择;
(五)编制建议性就业方案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六)按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下达的就业方案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
(七)组织毕业生文明离校;
第十二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一般从毕业生在校内的最后一学年开始。
第十三条 学院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积极贯彻优生优荐原则。凡获得福建省和学院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的毕业生应优先推荐。
第十四条 学院鼓励学生面向基层就业,积极组织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创业计划”等项目就业计划。
第十五条 学院积极鼓励毕业生进行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第四章 就业信息的收集与发布
第十六条 毕业生就业信息面向全体毕业生,毕业生可以直接在学院网站找到相关就业的信息。
第十七条 学院通过各种渠道积极收集用人单位需求信息,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工作,充分发动全院教职员工,为毕业生寻找就业信息。都要关心毕业生就业工作,积极提供需求信息。
第十八条 毕业生可积极利用社会资源,寻求就业信息,但在提供就业需求信息过程中不得违反学校有关纪律,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并在就业过程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以适应社会需要。
第十九条 学院开展毕业生跟踪调查和就业市场调查工作,充分发挥历届毕业生的作用,着力巩固和壮大就业市场。
第二十条 对毕业后仍未落实工作单位并要求就业的毕业生,学院继续提供就业信息并为之服务。
第五章 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毕业生鉴定
第二十一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是学校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关键环节。要切实加强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帮助毕业生合理择业、顺利就业。
第二十二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重点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和职业道德教育,突出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宣传。
第二十三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要理论联系实际,结合本校、本专业特点,注意针对性和实效性,采用授课、报告、讲座、咨询、校刊专题指导和实践训练等多种形式来开展。
第二十四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要与毕业教育相结合,教育毕业生要正确处理好国家与个人发展的关系。
第二十五条 各辅导员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等各方面的表现情况做出组织鉴定,并认真核对无误后归档。
第六章 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第二十六条 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是落实毕业生就业计划的重要方式。学校采取上下结合,通过信函、电话、信息网络和走访等多种形式,广泛收集就业信息,拓宽就业渠道,组织毕业生“双选”洽谈会,为毕业生择业与用人单位择人创造条件和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 毕业生必须如实填写《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和其它推荐材料,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毕业生的情况。学习成绩应由学生处和教务部门审核盖章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毕业生持由学校统一签发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参加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第二十九条 协议书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应严格履行协议所规定的内容,若有一方提出变更协议,须征得另两方同意,并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章 就业建议方案的制订及派遣
第三十条 学生工作处就业指导中心负责编制就业建议方案,对于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依据《就业协议书》进行编制;对于未签订就业协议和灵活就业的毕业生按派回生源地编制;对于办理就业代理的毕业生派遣至代理单位。
第三十一条 就业建议方案报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鉴证审核,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以此为派遣依据签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
第三十二条 毕业生持《报到证》到工作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凭《报到证》予以办理接收手续和户粮关系。
第八章 考核和奖励办法
第三十四条 学院从学生就业角度,对各系的专业结构和就业指导水平等指标,进行专门分析,并把各系毕业生当年即时签约率等数据在学院网站进行发布。
第三十五条 学院将以毕业生就业情况作为考核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并且作为辅导员、班主任考核的一个重要参考依据。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