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委教宣〔2011〕24号

关于在高校全面建立大学生导师制度的通知
各设区市委教育工委、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教育规划纲要以及全国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闽委教宣[2010]78号)精神,深入推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精细化辅导,不断提高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科学化水平,进一步推动全员育人,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决定在我省高校全面建立和实施大学生导师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大学生导师制是在实行班级制和年级辅导员、班主任制的同时,安排高校党政管理干部、专任教师作为学生指导教师(简称导师),重点配合做好学生思想引导、专业辅导,加强学生教育培养的一种重要形式。建立和实施大学生导师制度,是新形势下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加强学生个性化教育和主体性教育的内在要求,是进一步优化师生关系、密切师生感情的客观需要,是进一步推进全员育人、提升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科学化水平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更好地促进教书与育人、学生因材选教与教师因材施教的统一,有助于更好地实现思想教育与专业教育、课堂教育与课外教育、共性教育与个性教育、严格管理与人格感化的有机结合,有助于更好地激发教师的职业光荣感、责任感和实现教学相长,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全面成才,形成全员育人、全方位育人、全过程育人的良好局面。
二、大学生导师任职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高度的责任心,爱岗敬业,品德高尚,作风正派,为人师表。
2.具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合理的知识结构、较高的学术理论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熟悉教育规律和大学生成长成才规律。
3.具有较强的奉献精神和组织管理能力,热爱学生,热心学生工作,关心学生成长。
三、大学生导师主要职责
1.关心学生的思想进步,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引领学生,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发挥自身优势,通过言传身教,为学生的成长成才和全面发展导航。
3.指导学生参加专业学习,对学生选课、学习方法等进行个性化指导,引导学生确立正确专业思想,确立正确成才目标。
4.培养学生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引导学生参加科学研究训练,积极为学生开设专题学术讲座。
四、大学生导师工作要求
1.遵循以个别指导为主、个别指导与集体指导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当面指导与书信、邮件、电话、短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学生的共性问题召集学生共同研究、探讨制定解决问题的办法和途径,个别问题给予个性化的指导。
2.积极联系学生,通过深入教室、学生宿舍等,对学生进行集中指导、个别指导和谈心活动。
3.对在指导学生中出现和遇到的问题应及时与辅导员沟通情况、密切配合,主动协助解决学生在思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大学生导师选任与考核
1.指导对象。大学生导师指导的对象为全日制在校大学生。2011级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适当的师生比为每名学生确定导师,有条件的学校要逐渐实现对所有在校生的全面覆盖。
2.导师选任。可实行导师与学生的双向选择,也可采取由学校根据学生和导师情况以及实际需要统一安排,学校确定导师名单,并向学生公布。导师的指导要保持相对稳定性,无特殊情况,不得中止导师工作。
3.考核管理。学校要制定导师岗位目标责任制和具体考评办法,对导师任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优秀的予以表彰奖励。
六、有关要求
1.各高校要高度重视,把大学生导师制的建立和实施纳入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之中,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好落实。要加强宣传引导,积极营造氛围,鼓励和支持真正有能力、有精力、学生喜欢的老师参加到导师的队伍中来。
2.各高校要加强统筹协调,正确处理大学生导师与学生工作队伍的关系,建立大学生导师与辅导员、班主任的工作交流机制,把导师工作与学生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导师在大学生人格培养、心理疏导等方面不可替代的思想政治教育功效,形成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合力。
各高校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和实施办法,并于8月底前报送省委教育工委宣传部。
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福建省教育厅
2011年5月26日
主题词:教育 高校 导师 制度 通知

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5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