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18号)及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一、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每年按10个月计算,资助标准分两档:对在校生5%左右的特别困难家庭学生每生每年补助3000元,其余15%左右贫困家庭学生每生每年补助1500元。
二、资助对象
就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三年高职高专生和接轨后的五年高职高专学生。
三、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家庭经济确实困难,不能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农村学生须出具村、乡(镇)政府、民政部门加盖公章的二级贫困证明。城镇学生须出具居委会、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的贫困证明。如父母是下岗工人,需要下岗证明。低保家庭须出具低保证明。
(三)各门功课成绩合格。
(四)无不正当高消费行为,无购置电脑、数码相机、名牌衣物、高级化妆品、佩带金银首饰等行为。
(五)低保、单亲和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子女优先予以资助
四、申请与评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各系结合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于10月15日前报学生工作处;
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院领导批准,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本院当年国家助学金名单上报省资助中心。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系在报送申请汇总表及有关推荐之前,应将评审名单公示5天,接受师生监督,经公示并审核无异议后上报,以杜绝弄虚作假行为,确保学院“国家助学金”真正落实到贫困生、特困生手中。
五、资金发放
补助发放: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学期将资助名单提交财务处,财务处按月通过银行卡形式发放给贫困学生。
财务处、学生工作处要把资助贫困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经常性工作抓实抓好,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建立正常的工作流程,确保各项工作环节顺畅高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建立享受学院“国家助学金”学生档案制度,按年度登记造册。
六、其它:
本办法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