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福建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4]181号)文件精神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一)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对象为:经注册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高职大专学生。
(二)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条件:
1、家庭经济困难;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学习刻苦认真,能正常完成学业;
4、符合经办银行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资格,贷款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并清偿(收回)贷款本息:
1、借款学生追求享乐、消费奢侈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2、借款学生有违法乱纪行为,受校方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
3、借款学生有不良信用记录者;
4、借款学生学习成绩差,无法完成学业的;
5、借款学生因休学、退学、出国等原因离校者;
二、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
(一)每学年的国家助学贷款额度由省教育厅下拨,学生在学期间每学年都可申请,每人每年申请的额度最高为6000元。一般于每年9月份提出申请。
(二)申请办法和审批程序:
1、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确定两名见证人(分别为本校教师和同班同学),提供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本人学生证和身份证、见证人身份证、学生证和工作证复印件各一份,准确规范地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2、各系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对缴纳学费有困难的学生优先推荐;
3、各系初审后,将电子表格与书面材料集中报送院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学生资助中心复核后送经办银行审批;
4、经办银行确定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贷款学生与经办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后,经办银行发放贷款,由院财务处统一发放。
三、还贷管理:
学生根据本人实际情况申请每笔贷款的还款期限,还款期限一般不超过毕业后六年。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毕业或中止学业2年内按季还息(也可提前还本),2年后按合同开始还本,最长6年内还清。
1、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利率执行。国家财政对助学贷款的学生给予贴息(不包括罚金部分)。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因留级延期者不予贴息)毕业后贷款利息全部由学生个人承担。学生可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提前还款,其利息结算至还款之日。
2、进一步加强对贷款学生的信用教育,将“诚信”教育作为学生思想品德课和毕业生就业指导课的内容之一,列入学院的教育计划,各系要把信用教育作为学生日常管理教育工作来抓。
3、贷款的学生应树立“有贷必还”的观念,所借贷款的本息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还清。贷款学生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4、学生毕业离校前,借款学生必须与经办银行重新确认或变更借(还)款合同,并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重新办理相应的手续。如借款学生不办理确认手续,学校暂缓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5、获贷学生如果继续升学的,应提前向原所在系及院学生资助中心通报,院学生资助中心提供向经办银行办理贷款延期手续支持。
6、在学贷款期间转学的学生,必须有院学生资助中心与经办银行、转入学校及相应银行办理该生贷款的划转手续或者在该生还清借款本息后方可办理其转学手续。
7、学生在学期间因休学、退学、出国等情况离校的,各系应及时书面告之学院和经办银行。未还清贷款的学生,在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前,必须与经办银行办妥还款确认手续,并以书面形式及时向银行告知毕业去向、工作单位及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手续办理完整后学校有关部门方可为其办理离校手续,并由学校将其贷款情况记入个人诚信档案,转入所在单位或学校。
8、国家助学贷款的所有相关信息将进入个人征信系统。对贷款学生蓄意逃避银行债务,不履行还贷还息责任,至贷款形成风险的,银行、学校有权向社会和新闻媒体上公布其违约行为,同时将在各届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上公布学生的相关信息。
9、获贷毕业生离校后,签署贷款合同的负责人、见证人和辅导员负责逐年与借款人及其家庭、所在工作单位定期联络沟通,掌握借款人去向以及家庭情况并报告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一般以每半年联络一次为宜。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与经办银行的联系、联络、协调等管理工作。
10、各系要指定专人负责助学贷款工作。按照学院的统一部署,处理助学贷款的各项日常事务(主要负责学生申贷前期工作及获贷毕业生的个人信息采集、档案收集整理等管理工作)。
四、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五、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