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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规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确保贫困学生得到必要的资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勤工助学对象主要为我院家庭困难、学习勤奋刻苦,且愿意通过诚实劳动获得相应报酬,自食其力完成学业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在校处勤工助学或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调查研究、制定政策、领导协调,由院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处、财务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全院勤工助学的总体规划岗位设定、薪酬审核、公示、发放。
第五条 各系成立勤工助学工作小组,由系领导任组长,辅导员、学生代表共同组成。负责校内勤工助学对象的资格审查、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把严格管理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结合起来,明确勤工助学的育人宗旨,促进学生成长;定期分析、检查、总结勤工助学情况,并及时向学生工作处汇报。
第三章 学校的职责
第六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院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学院校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鼓励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七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制订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八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四章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的职责
第九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条 开发校内勤工助学资源,可协助有关部门开拓校内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一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二条 在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领导下,配合学院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院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院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五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五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七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1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1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第六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学生每月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控制在40小时以内,每月工资150~400元。
第二十一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8—10元。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