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掌握菠菜担保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情况,落实各项资助政策,为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菠菜担保网实际,结合我院实际,现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规定如下:
一、适用对象
凡我院在读全日制在校生,符合相关条件和情况的,均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列为资助对象。
二、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三、认定机构
成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各系成立由系主任为组长、学生辅导员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各班级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学生总人数的10%。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系范围内公示。
四、认定的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特别困难和临时困难等三个类别。家庭收入难以全部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学杂费和生活费用的为一般困难;家庭收入完全不能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学杂费和生活费用的为特别困难(如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等);家庭当年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突发事件而导致经济困难的为临时困难。
五、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补充条件
1、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抽烟、酗酒经教育不改;
2)未经批准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通宵上网;
3)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如购置电脑、数码相机、名牌衣物、高级化妆品、佩带金银首饰等高消费行为或其它不当消费行为。
2、孤残学生、烈士子女本人未主动申报,但有相关档案证明属实的,应列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范围,可不公示。
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程序及工作要求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院严格执行认定工作程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系认定工作小组、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2、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每学年结束之前,应向在校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3、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院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4、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及对同学负责的态度,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本文认定标准的认定基本条件,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细致地讨论,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当年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于10月前报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5、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征得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结合相关材料按额度审核名单,拟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类别于10月10日前报送学生工作处审批。
6、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名单和分类,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向系认定工作组以书面或以实名电话反映,工作组接到材料和电话反映的情况后,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果对系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复议。
7、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系审核通过的《菠菜导航担保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8、辅导员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原则上新生在入学的次学期进行重新认定,其余在校生每学年进行一次再认定),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者,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9、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系要及时做出调整并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八、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