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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闽教办学[2007]18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校学习的全日制学生。
第二条.资助目的:通过本办法的实施,使因家庭经济困难,经过学生本人及家庭的多方努力仍无力缴清学费的学生得到资助,完成学业。
第三条.困难补助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困难补助的条件:因家庭遭遇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并符合贫困生资助资格认定的条件,同时至少具备以下情况中的一项。
1.突发自然灾害导致家庭经济陷入困境的学生;
2.学生本人突发患病住院或家人突发重病住院导致家庭经济陷入困境的学生;
3.未享受国家助学金或家庭经济确实特别困难,经国家助学金补助仍无力缴清该学年学费的。
4.享受国家、学院给予的包括国家助学金在内的各项补助,总额未超过学费,且最终所享受的补助总额不得超过该学年缴交的学费金额。
(二)困难补助等级及比例:
困难补助等级分为一、二、三等,比例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统一调配使用。具体等级和比例分别为:
一等:补助全额学费,受享人数控制在校生总数的0.5%;
二等:补助学费一半,受享人数控制在校生总数的1%;
三等:补助学费三分之一,受享人数控制在校生总数的2%。
(三)申请时间及办法:
1. 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菠菜导航担保网困难补助申请表》,班级认定小组详细说明申请补助的原因,并提供证明符合贫困补助条件的材料及提供与之相关的各类辅助证明材料。
2.系于每年5月10日前汇总申请困难补助学生名单,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审批程序:
1.由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讨论;
2.辅导员、班主任签署核查意见;
3.系初审并签署意见,提出拟补助等级,在班级、系公示5个工作日,并对公示反映情况进行分析审查;
4.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评定,在全院公示5个工作日,并对公示反映情况进行分析审查后确定上报学院;
5.院领导批准。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的评审、发放受学校财务处、学生工作处、纪检监察室和主管部门的监督。
本办法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