菠菜导航担保网信访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信访人员的合法权益,密切学院各部门与师生员工的联系,规范信访行为和信访工作,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访工作暂行规定》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教育系统信访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信访,是指师生员工、法人和其他个人、组织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学院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由学院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师生员工及其他公民、法人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 学院办公室作为处理信访工作的职能部门,指定一名领导分管信访工作,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各部门也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兼职负责联系、处理信访工作。
第四条 学院办公室代表学院受理信访事项,其职责是:
(一)受理信访人向学院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和学院领导交办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向学院有关职能部门转办、交办、督办信访事项;
(四)调查研究信访情况,及时向学院领导提供信访信息;
(五)向信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六)承办其他信访事项。
第五条 学院各部门的信访工作职责:根据学院信访工作总体要求,研究部署本部门的信访工作,积极畅通本部门的信访渠道,处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积极采纳信访人提出的合理建议,接受群众的监督,努力改进工作,从源头上预防信访矛盾和纠纷的产生。
第二章 信访内容
第六条 信访人就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学院办公室提出:
(一)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学院及各部门和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
(三)要求学院及各部门协调解决属于职责范围内的问题;
(四)属于学院职责范围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七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做到: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
(二)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服从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的处理意见;
(四)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学院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
第八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的可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并到学院指定的接待场所;走访学院党政领导,一般安排在院领导接待日。
第三章 信访办理
第九条 学院信访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职责权限和信访事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信访事项:
(一)学院办公室在信访工作中接到群众来信(含电子邮件、来电,下同)或院领导交办的信件后,要按照阅信→登记→处理→回复的步骤认真办理。
1、阅信。收到群众来信,要当日拆封,拆封后应及时认真地阅信,正确理解和掌握来信者的意图、要求及反映情况的全部过程。
2、登记。逐项登记来信者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和反映的问题、要求等内容。
3、处理。根据来信所反映问题的性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妥善处理或及时转办、交办。一般性的群众来信,由院办公室指定工作人员办理;重要来信在院办公室负责领导签批后,呈请院领导批示。
4、回复。群众来信处理完毕后,原则上都应回复,向群众宣传政策,做思想工作,告知处理情况,答复处理结果,做到件件有回音。
(二) 学院办公室在信访工作中接待来访人员要以对群众负责的态度,热情接待来访人员,耐心听取反映的问题,并按登记→接待→处理→回访的程序予以办理。
1、登记。了解来访者的基本情况,并将来访者的基本情况予以登记。登记的主要内容有:来访者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
2、接待。接待人员与来访者直接交谈,听取陈述,询问情况,解答政策,并做好思想工作。在接待交谈中要了解清楚来访者反映问题的实质,并对照政策和有关规定,进行判断,明辨是非,简明扼要地记录来访者陈述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和要求。接待来访一般要求安排2人接谈。
3、处理。一般性的来访事项,由院办公室指定工作人员办理;属于相关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则转交有关职能部门予以处理;重要来访事项,院办公室负责领导签批后,呈请院领导批示。
4、回访。通过对来访者进行回访,了解情况,做思想工作,巩固成果。
第十条 信访事项应当坚持“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待”的原则,一般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或口头通知信访人是否受理。对确实应由学院受理的信访事项,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告知单》等书面形式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第十一条 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请求学院办公室复查,学院办公室应当在收到复查请求3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四章 信访纪律
第十二条 学院各部门对办理的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瞒报、谎报、缓报。
第十三条 接受信访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部门。
第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十五条 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端发生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二)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菠菜导航担保网来访登记表
附件2:菠菜导航担保网信访办理表
附件3:菠菜导航担保网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
附件4:菠菜导航担保网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告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