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省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闽机管综〔2023〕131号)、《福建省省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闽机管综〔2024〕93号)、《福建省教育厅经费直管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闽教财〔2024〕44号)、《固定资产等资产基础分类与代码》(GB/T 14885-2022)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物品按低值耐用品管理。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下及使用后不能恢复原有物质形态的物品按易耗品管理。
学校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和构筑物、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家具和用具、特种动植物等六个门类。
第三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及核算,包括固定资产配置需求提出、固定资产采购预算和购置计划编制、实施采购、验收入库、领用发出、维修保养及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此外,固定资产管理还包括对账、盘点、清查、编制年度报告、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及“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用管结合、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明确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资产采购部门、资产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在资产管理中各自职责,形成职责分明、齐抓共管、用者有责的资产管理联动机制。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设立固定资产处置委员会,由分管资产管理工作的副校长担任主任委员,党政办公室、安全与后勤管理处、科技处、财务处、实训实验中心、网络安全与信息化中心负责人为成员。固定资产处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安全与后勤管理处,负责固定资产处置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安全与后勤管理处负责人兼任。
学校成立固定资产报废技术鉴定小组,组长由分管资产管理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安全与后勤管理处负责人担任,组员由科技处、实训实验中心、网络安全与信息化中心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或负责人)各1名组成。
第七条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委员会统一领导全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有关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统筹规划全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并监督执行;
(二)指导固定资产的清产核资、统计报表、总结、考核、评估、评优、培训等工作;
(三)指导并参与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论证、购建、验收、监督、检查等工作;
(四)对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和维修维护,以及固定资产的调配、处置等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五)对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效益和运行成本进行评估、评价,对使用效率低、配置不合理的固定资产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避免造成资源浪费;
(六)协调全校固定资产的合理分配和布局,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充分实现资源共享,拓展固定资产的使用功能,提高使用效率和效益;
(七)针对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重要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向校长办公会、校党委会报告。
学校固定资产报废技术鉴定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对学校拟报废的固定资产独立开展技术鉴定工作,出具技术鉴定意见,为学校固定资产报废提供依据。
第八条 安全与后勤管理处是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资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统筹协调工作及资产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的培训、指导与监督工作;
(三)负责编报学校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计划;
(四)参与固定资产的验收;
(五)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出入库登记工作;
(六)负责学校固定资产产权登记年检工作,会同财务部门做好学校固定资产的对账与资产年度报告编报工作;
(七)负责组织学校固定资产的盘点、清查、评估、产权界定及纠纷调处工作;
(八)负责学校固定资产使用(含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处置的审核、报批工作;
(九)负责学校固定资产仓库、固定资产信息化及固定资产档案管理工作;
(十)负责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被盗等情况的鉴定组织工作,并提出赔偿意见;
(十一)负责筹备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委员会会议工作;
(十二)完成校领导交办的固定资产其他管理工作。
第九条 财务处是学校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合理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依据合法原始凭证及相关审批文件进行资产增减的账务处理;
(二)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及时做好固定资产的计提折旧工作。
(三)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采购预算,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固定资产采购行为;
(四)按规定收取和管理经审批同意使用、处置的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
(五)协助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做好固定资产对账、盘点、清查、评估工作,资产年度报告编报工作,固定资产的使用、处置审核、报批工作。
第十条 党政办公室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采购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招标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标采购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汇总学校各单位(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购置预算;
(三)根据批准的采购预算和资产配置计划实施采购。
第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是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部门,其管辖范围及主要职责如下:
(一)管辖范围
1.学校配置给各单位(部门)的办公家具及设备;
2.党政办公室负责会议室、师生活动中心、文印室、档案室配置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3.教务处负责全校教室的统筹调配工作;
4.学生工作部负责全校学生宿舍的统筹调配工作;
5.安全与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房屋及构筑物、车辆、土地的管理工作,负责学校公有住房、学生澡堂、食堂等公共场所配置的固定资产及其他全校性公用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6.团委负责广播室、杏林书厢等文体活动场所及学生会、学生社团等学生组织配置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7.各系负责所辖学生宿舍、教室、实验实训室配置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8.公共基础部负责体育用品固定资产及全校计算机房配置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9.实训实验中心负责全校实验实训室及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统筹调配工作;
10.网络安全与信息化中心负责中心机房、录播室、学术报告厅等配置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全校教室配置的多媒体设备管理工作;
11.图书馆负责图书等所辖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12.其他各单位(部门)负责所辖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主要职责
1.负责本单位(部门)所辖固定资产的日常保管工作,确保所辖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2.负责本单位(部门)固定资产的配置、预算申请、申购、验收、领用、维护、保养等工作;
3.配合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做好固定资产的盘点、清查、处置等工作;
4.本单位(部门)出现合并、拆分、撤销及资产管理员变动时,及时办理所辖固定资产的交接手续;
5.本单位(部门)所辖办公室、实验实训室、教室、学生宿舍等场所需要搬迁、装修改造或更换设备时提前做好固定资产的登记及处置申报工作;
6.指定1名本单位(部门)资产管理员,并相对固定;落实本单位(部门)资产使用人、资产管理员职责。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员、使用人职责:
(一)各单位(部门)资产管理员职责
1.负责办理本单位(部门)固定资产的领用手续;
2.负责本单位(部门)公用固定资产的日常保管工作;
3.指导、监督本单位(部门)教职工做好自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与维护;
4.负责本单位(部门)固定资产的盘点、清查工作,配合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做好学校固定资产的盘点、清查、处置等工作;
5.本单位(部门)教职工变动(岗位调整、辞职、调离、退休等)时,协助其办理固定资产交还手续;
6.负责本单位(部门)固定资产档案管理。
(二)资产使用人职责
教职工是学校固定资产的具体使用人和保管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自用或公用固定资产的日常使用与保管工作;
2.及时做好自用或公用固定资产的维护、报修及处置申报工作;
3.不擅自挪用或私自占有学校固定资产;
4.配合所在单位(部门)资产管理员做好固定资产的盘点、清查等工作;
5.本人出现岗位调整(辞职、调离、退休)情况时,应及时主动办理所辖固定资产的交接手续。
第三章 固定资产配置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配置是指根据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通过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各单位(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配置资产:
(一)新增机构或者人员编制的;
(二)增加工作职能和任务的;
(三)现有资产需要更新的;
(四)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配置的重大事项应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资产价值较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配置。
第十五条 学校资产配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各单位(部门)根据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依据资产配置标准,综合考虑资产存量状况等因素,提出拟配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性能,测算经费额度,明确资金来源,编制本部门(单位)年度资产配置计划。
第十六条 各单位(部门)配置资产应当以本单位(部门)履行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需要为基础,以资产功能与单位(部门)职能相匹配为基本条件,不得配置与本单位(部门)履行职能无关的资产,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学校履行职能的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节能环保,国产优先。
第十七条 各单位(部门)应严格控制固定资产配置,对已制定资产配置标准的,应当结合财力情况严格按照标准配置;对没有规定资产配置标准的,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并结合履职需要、存量资产状况和财力情况等,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采取调剂、租赁、购置等方式进行配置。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配置坚持调剂优先,能通过调剂、共享共用、租赁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建)。可调剂的固定资产范围如下:
(一)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低效运转、利用率低的资产;
(三)长期闲置的资产;
(四)机构分立、撤销、合并等原因闲置不用的资产;
(五)其他需要调剂使用的资产。
第十九条 校外固定资产调剂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校内固定资产调剂,按以下方式履行审批手续:
(一)本单位(部门)内部资产调剂
由资产使用(保管)人提出申请、本单位(部门)资产管理员审核后报本单位(部门)负责人批准、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跨单位(部门)资产调剂
由调入单位(部门)资产使用(保管)人提出申请、资产管理员审核、部门负责人同意,调出单位(部门)资产使用(保管)人同意、资产管理员审核、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办理调剂手续,并报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经批准召开重要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及开展临时性工作等需要配置资产的,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购置(建)和调剂的资产,由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应按现行政府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规定及时入账,确定为固定资产加以管理和核算。
第四章 固定资产登记及领用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验收后应及时登记入库,入库时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应填制入库单(一式两份),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各执一份,作为登记账簿、录入卡片的凭证。入库单要按顺序编号,各项内容须填写清楚、齐全;对于成套设备应在入库单上详细登记其主要设备、附属设备及配件。
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对通过无偿调入、捐赠、赞助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应根据资产调拨单、捐赠或赞助协议(证明)核对资产的品种、规格、数量、价值、质量等,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对无法取得资产原始价值凭证的,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财务等相关部门按照现行政府会计准则的计量原则对其进行合理估价入账。
第二十三条 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时,财务部门凭购货发票、资产验收书、入库单等资料办理审核报销手续,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分类明细账,做好资产的价值管理。
第二十四条 资产使用部门领用资产时,领用单一式两份,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各执一份,作为领用登记的依据。成套设备的领用,应在出库单上详细填写其主要设备、附属设备及配件。
第二十五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根据资产验收书、入库单、领用单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详细登记资产名称、编号、规格型号、数量、价值、使用部门、使用(保管)人等卡片信息,并逐一编码,做到一物一卡一码。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登记结束后,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打印固定资产标签,并指导、监督资产使用部门按要求贴好标签。
第二十七条 临时借用库存资产,应办理资产借用手续,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借用部门负责人在相关借用单据上签字,借用资产须在规定期限内(一般不超过3个月)归还。
第二十八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对有账簿记录但权证手续不全的资产,应向省教育厅或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确认资产权属申请,及时办理权属登记或备案。
第五章 固定资产使用与保管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是指对学校占有、控制的固定资产进行自用和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行为。
第三十条 资产使用部门应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对专用设备的使用要按要求规范操作,提高设备使用效益。专用设备使用部门必须对专用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专用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具备合格的上岗资质。
第三十一条 资产使用部门对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实物管理。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修缮等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
第三十三条 内设机构合并、拆分或撤销,教学、办公等场所搬迁、装修或改造以及更换设备时,资产使用部门应提前会同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做好固定资产的登记、交接或交还工作。未办妥固定资产登记、交接或交还手续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先行施工。
固定资产使用人辞职、调动或退休等,需到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离岗手续,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移交人、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经办人应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移交的资产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直接调配或统一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部门)资产管理员应相对稳定,资产管理员发生变动时,需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以明确责任,防止工作脱节。办理交接时,由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现场核对资产账目无误后签名,监交人应由资产使用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三十五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的固定资产的日常使用行为,应按照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三十六条 对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软件等资产应按照《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切实加强所辖软件资产管理,强化信息安全,防止安装盗版、侵权软件。
第三十七条 学校固定资产出租出借按照《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学校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按照《福建省直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章 固定资产对账、盘点及清查
第三十九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每月应及时与财务部门核对固定资产账目,确保固定资产账账相符、账卡相符。
第四十条 每年年终在编制学校资产管理报告之前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牵头,财务部门、资产使用部门配合,对学校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并全面反映资产在用、毁损、报废、未使用、闲置等状况,始终保持卡片信息和实物资产的真实、统一。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对盘点情况进行汇总,对盘盈、盘亏情况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形成盘点报告,涉及资产处置的须按资产处置审批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应组织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或上级部署要求,纳入统一组织资产清查范围的情形;
(二)发生重大资产调拨、划转以及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毁损、灭失;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国有资产重大流失的;
(五)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
(六)其他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 资产清查结果和涉及资产核实的事项,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程序和权限履行审批手续。资产清查发生的规定限额以上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事项,按规定报上级部门审批。
第四十三条 在资产清查中发现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应当查明原因予以说明,并随同清查结果一并履行审批程序,根据审批结果及时调整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
第七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四十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的变更、转让和消灭的行为。固定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调拨、调配)、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损、报废等。
第四十五条 固定资产处置应当与固定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遵循公开、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并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固定资产。
第四十六条 拟处置的固定资产权属应当清晰,取得或者形成的方式应当合法合规,权属关系不明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界定权属后予以处置。
第四十七条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长期闲置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因机构变动、职能调整、专项工作等发生占有权使用权变更的资产;
(三)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
(四)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五)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
(六)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资产;
(七)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八)其他依照国家需要处置的资产。
第四十八条 学校处置固定资产时,按以下方式履行审批手续:
(一)下列资产处置,由学校报省教育厅审核(审批)。
1.土地、房屋和车辆处置;
2.单价账面原值40万元以上或批量账面原值400万元以上的其他资产处置。
(二)除本条(一)以外其余资产处置以及已超过最低使用年限或已提足折旧的资产报废,由学校按规定程序内部审批,审批文件分别报送省教育厅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第四十九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和成立临时工作机构等购置的固定资产,由主办单位(部门)在会议、活动结束或临时工作机构撤销时按照本办法规定处置权限报经审批后处置。未经审批,主办单位(部门)不得擅自占有或者处置,并对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五十条 经批准报废的电器电子设备,按《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若干规定》的要求,进行统一定点回收处理。
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传真机和复印机等资产,按国家保密工作要求,交由指定的涉密设备定点销毁单位处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五十一条 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直接上缴省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置已达到使用年限且应淘汰报废的固定资产取得的收益,留归学校,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报废条件及流程如下:
(一)报废条件
固定资产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且不能继续正常使用,或虽未达到使用年限,但经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或者不适合继续使用。
(二)报废流程
学校下发固定资产报废工作通知→资产使用人(保管人)填报《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各单位(部门)资产管理员汇总、审核《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并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固定资产报废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经鉴定确需报废的固定资产清单提交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委员会研究审定→经研究审定的固定资产报废清单报校长办公会、校党委会核准→经核准的固定资产报废清单报省教育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或备案→经批准或备案的固定资产报废清单反馈给各单位(部门)→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组织统一回收、定点销毁报废的资产→报废资产收入足额交学校财务部门→学校财务部门进行会计账务处理→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核销报废的资产系统数据→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将资产报废的相关资料归档保存。
第八章 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及纠纷调处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出售、置换固定资产的;
(三)合并、分立、清算的;
(四)将固定资产整体或者部分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
(五)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六)涉及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七)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将学校资产整体或者部分无偿调拨(划转)的;
(二)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其他不影响固定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并积极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独立执业行为。
第五十六条 固定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经省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事项涉及的评估项目,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的事项涉及的评估项目,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其他固定资产评估项目,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七条 学校固定资产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产权界定:
(一)整体或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二)利用资产对外投资的;
(三)发生合并、分立、资产转让等涉及产权变动的;
(四)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开展产权界定工作的;
(五)上级资产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产权界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八条 学校固定资产发生产权纠纷的,事发单位(部门)要及时报告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处理产权纠纷。
(一)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之前发生产权纠纷的,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应当牵头制订解决方案,报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党委会审定后,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省教育厅或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申请调解,必要时报省政府处理。
(二)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应当牵头制订解决方案或处理意见,经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党委会审定后,报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并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九章 固定资产信息化管理、档案管理和报告
第五十九条 学校重视固定资产信息化管理工作,根据工作实际,按照岗位相分离原则,设置主管、数据录入、数据审核等信息系统管理岗位,数据录入与数据审核岗位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六十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应将学校各类固定资产的信息及变动情况及时录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作业务服务支撑系统(非经营性资产管理平台),资产卡片信息录入应及时、完整、规范,建立“全面、准确、细化、动态”的固定资产基础数据库,并加强数据分析,为管理决策和编制预算等提供参考依据。
第六十一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固定资产档案的统一整理、装订工作。固定资产档案主要包括:涉及固定资产购置、验收、登记、领用、调拨、处置等审批手续及相关单据;每年的资产统计报告;每次对账、盘点、清查的记录;收集整理的有关制度、规定等。
对重要设备应建立专项档案,详细记录其购入时间、原值、供应商名称、质保期以及使用维修情况等。
第六十二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应按上级要求组织编制国有资产管理年度报告,逐级报送,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应当内容完整、信息真实、数据准确,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情况;
(二)资产总量、结构和变动情况,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在建工程等各类资产;
(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情况,包括资产配置标准、资产配置执行情况,出租、对外投资和公物仓调剂处置等专项管理情况,处置方式、程序、结果和处置事项公开情况等;
(四)资产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
(五)资产管理改革创新情况;
(六)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七)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十章 固定资产管理责任
第六十三条 各单位(部门)在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计划、超标准配置资产;
(二)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规定配置资产;
(三)拒绝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进行调剂或处置;
(四)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
(五)擅自对外投资或提供担保;
(六)不按规定上缴资产使用和处置收入;
(七)报送、公布虚假资产信息或不按规定报送资产报告;
(八)干预评估、交易机构独立执业或向评估、交易机构提供虚假资料;
(九)其他违反本办法的情形。
第六十四条 各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上级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文件和本办法规定的,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委员会责令其限期改正或通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十五条 固定资产发生损坏、丢失、被盗的,学校将依据实际情况追究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可根据具体情节、资产性质、价值大小、责任人的表现和态度等,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被盗的,除按规定赔偿外,原则上应给予当事人适当的批评教育,以汲取教训,提高认识;对于严重不负责任、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造成重大损失、后果严重的,除责令其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学校用于对内服务保障的食堂(餐厅)经营权委托管理、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对校外开放共享的管理分别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以上”,如无特别说明,均含其本级或本数;所指“以下”,如无特别说明,均不含其本级或本数。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安全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