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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点击数: 时间:2010-09-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学院科学技术研究工作,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保证学院科技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和省有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和《福建省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是以菠菜导航担保网名义承担的国家各部委、省市政府及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经费(以下简称纵向经费)和学院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所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合同(协议)项目等科研经费(以下简称横向经费)、学院与境外政府部门、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基金组织等合作的科研项目经费(简称国际合作项目经费)、学院对纵向课题的配套经费、院管课题经费、其他科研基金资助经费和科研赞助费等。

第三条 学院科研经费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按照财政、教育、科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法筹集、核算、拨付、使用科研经费,组织科研经费年度预算、会计核算、财务决算,实行科研资金专款专用,按科研立项计划和进度拨付、使用专项资金,严格控制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

第四条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实行学院集中统一核算,科研、财务部门相互配合,项目管理与财务管理相互结合,履行职责和接受监督相互统一的体制。

第二章 科研经费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对加强科研经费管理负有第一责任。学院分管财务、科研的院级领导承担科研经费管理的直接领导责任。科研开发处和财务处主要负责人承担科研经费管理的直接责任,科研项目负责人或科研经费申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科研经费的使用承担直接责任。

第六条学院财务处在科研经费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科研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编报年度科研经费支出预算和年度科研项目的财务决算;

(三)管理科研项目资金收入与支出,核算科研项目研制成本,按科研项目资金预算和项目进度支付经费;

(四)办理科研项目及设备器材购置的预算,办理科研经费的报销审批手续,合理控制各项费用支出,提高科研资金使用效益;

(五)参与编制科研项目概预算及合同签订,参加研制工作的造价控制,编报科研项目财务决算。

第七条学院科研开发处在科研经费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审核课题组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二)协同财务处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统一核算和监督管理;

(三)按照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协同有关部门行使科研经费的日常审核、管理职责;

(四)配合财务处科研项目结题和科研项目财务决算;

(五)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全程管理。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课题下达部门的要求,在科研处和财务处的指导下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二)根据科研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编制科研经费使用计划;

(三)在国家和省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规定的权限内管理使用科研经费;

(四)向有关管理、监督部门报告科研经费使用情况;

(五)科研项目完成后及时结题、结账并参与编报科研项目财务决算。

第三章 科研经费的使用

第九条凡以我院为主持人承担的纵向或横向科研项目,在项目立项后(横向项目以合同为准),项目经费须汇入学院账户,由学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项目经费汇款须注明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名称,由财务处通过科研开发处通知项目负责人到财务处领取项目经费收据,项目负责人同时报送收据和项目立项书或合同到科研处办理建账手续。每个项目一律实行专账管理,不同项目经费不可串通使用。

第十条科研经费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按上级和学院财务、科研有关管理规定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按照预算计划合理使用经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在项目中期检查前可先使用总经费的40%,中期检查结束后再支取30%,余额在项目结题时支付。

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应认真执行本办法和学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不得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项目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确因项目研究需要转拨经费,项目负责人应向科研开发处、财务处提供经费转拨批件、项目合同、协作单位的合法有效财务凭据,由学院财务处统一办理转拨手续。

第十二条科研项目经费列支范围为项目研究开发经费,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以及直接用于科研项目的其它支出。

(一)设备费:指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仪器、设备、样机购置和自行试制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和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购置科研仪器设备前,项目组须向院后勤管理处提出仪器设备购置计划清单,统一纳入政府采购计划,由院后勤管理处协助购置。单台(件)金额超过500元的应列入学院的固定资产,应到后勤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手续。

(二)材料费:指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指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学院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指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为组织开展或参加与项目研究有关的研讨、咨询以及协调科技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等按照国家、省内、学院有关规定严格控制)。

(七)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组人员与国内外院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及科研机构合作、培训及邀请有关专家来闽工作等费用。和国际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发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应当事先报学院和项目的实施管理机构(即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中的丙方,下同)审核同意。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教研科研成果报奖费:指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支付的撰写论文及专著所必须的版面费、评审费、书籍购买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与维护费以及知识产权顾问费等费用。

教研科研成果鉴定后符合报奖条件的可申请报奖,费用由项目经费中开支。

(九)劳务费:在纵向项目执行过程中只能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校外人员和科技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总额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20%;在横向项目执行过程中可支付给项目组所有成员和科技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总额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40%。

(十)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其中:本市专家费只包括咨询费,外埠专家费可包括食宿费和交通费。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5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人员40—80元/人次执行。

(十一)管理费:指在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按照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在1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的部分按实际到校经费的8%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实际到校经费的5%的比例核定;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实际到校经费的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实际到校经费的1%的比例核定。院管课题不提取管理费。

(十二)其他相关费用:指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外的其他与项目研究有关的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项目经费预算时单独列示并注明开支的具体内容,单独核定。

第十三条横向科研项目(不包括上级部门及财政拨款经费开展的横向科研项目)按项目实到经费的1%提取,作为课题风险基金,项目完成后不再返还课题组。

第十四条凡项目组以外的个人提取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评审费等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科研经费的审批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支出严格按照项目经费预算执行。科研经费的开支报销审批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科研仪器设备专用购置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学术交流差旅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鉴定费、合作与交流费等开支单项1000元以下的由科研开发处负责人审批,1000-3000元的须经学院科研部门负责审核,报学院分管院长审批。超过3000元的,报院长审批。

第十六条总额或单价超过5万元的科研经费使用方案,提请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总额或单价超过50万元的科研经费使用方案,必须由学院教代会财务审查小组审查,提请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支付协作单位设备费、加工费和协作费等,必须签订订货合同、委托加工合同和科研协作合同。

购进项目所需的消耗材料、试剂、药品等物品需由所属实验室保管员签字,购置仪器设备纳入学院资产管理后方能报销。

第十八条学院安排的配套经费只能用于仪器设备费支出,不收取公共资源使用费和管理费,也不用于劳务费支出。

第十九条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院资产,纳入学院资产统一管理。

第五章 科研经费的结算

第二十条科研项目原则上应在项目完成或通过验收后一个月内进行结算,结算时按实际经费开支情况出具决算报告。决算表连同工作总结一起上报学院科研开发处和任务下达部门。

第二十一条横向科研项目严格按合同执行,项目完成后经过技术鉴定、专家评审或委托单位验收后,必须进行财务决算。不能按期完成的,依合同规定处理;合同没有规定的,经科研开发处审核,在征得委托方同意后,重新拟定完成日期;未经批准延期的,财务处予以冻结户头资金,由科研开发处、项目组和委托单位三方共同研究处理意见,达成一致意见后,财务处予以解冻。

第二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项目计划规定完成并进行财务结算。确有困难需延期完成的应报科研处批准。无正当理由未完成项目,已使用的经费由项目负责人负责退回,并取消下一年度申请项目资格。

第二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在科研项目完成后的三个月内将项目总结报告、论著、技术文件等科研项目研究(研制)档案,连同经费结算表报送学院科研开发处和科研任务下达的主管部门,经同意后办理经费结算手续。

第二十四条按规定退休的有承担科研项目的人员须在退休当年到科研开发处办理科研经费结算手续。

第二十五条科研开发处在科研项目结算后应当建立科研项目研究(研制)档案,按年度移交学院档案管理部门。

第六章 院管课题经费和院配套资助科研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院级立项课题经费资助如下:社科、教育、教学研究等课题:3000-4000元;自然科学研究课题:4000-5000元。产品开发等研究课题及技术上有重大突破及实用价值的课题经专家评审后报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纵向科研项目学院配套资助科研经费按《菠菜导航担保网纵向科研项目配套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七章 科研经费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学院成立由分管财务的院领导任组长,分管科研工作的院领导任常务副组长,科研开发处、财务处、纪检监察室主要负责人分别任副组长的院科研经费管理监督组。科研经费管理监督组承担科研经费管理监督职责,负责学院科研项目经费开支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科研经费管理监督组在院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由组长担任会议召集人,及时研究和统筹学院科研经费筹集、资金安排、监督管理等重要事项,研究解决科研经费管理的实际问题,对科研经费管理工作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

第三十条科研经费管理监督组每半年向学院党委和院长书面报告科研经费预决算执行和科研资金的运行、安全状况,每年向教代会报告科研经费年度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并督促科研开发处、财务处通过院务公开载体,公开科研经费收支情况。

第三十一条学院纪检监察室承担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的监督责任。财务处对重大科研课题或大额度科研项目经费的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三十二条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进行相应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科研开发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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