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菠菜导航担保网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试行)
作者: 点击数: 时间:2011-12-30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我院教职工主动承担与积极参与科研工作,面向行业(企业)单位开展更多的技术开发与技术服务,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提高我院的科研水平,多出成果,出好成果,更好地为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教职工和部门从事科研及科技开发、技术服务等所取得的成果。包括学术论文、著作报告、专利、获奖成果、科研立项、科研成果转化共六大类各种形式的科研成果。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在科研工作中做出贡献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本院教职工。

二、 奖励标准

(一)学术论文奖励

第四条 在国内外学术刊物发表的论文,被自然科学引文索引(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工程引文索引(EI)、科技会议录索引(ISTP)、科学评论引文索引(ISR)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需提供权威机构开具的论文收录证明。

第五条 在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图书馆《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最新核心版)、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最新核心版)中所列的期刊或《光明日报》、《人民日报》、《中国日报》国家级报刊(理论版)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500元。

第六条 在国外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字数在3000字以上,并经学院组织的专家审核认定后,按照第五条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第七条 在本科院校学报、全国性一级学会(附件1)主办的正式公开发行的有CN刊号的学术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700元。

第八条 在成人高校、高职高专院校学报、省级以上机构或团体主办的有CN刊号的一般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400元。

说明:①以上论文发表的刊物必须是同时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正式出版物。

②诗词、散文、小说、报告文学、影视剧本等纯文学创作、艺术作品及新闻报道、通讯、时事短评、工作总结等不在此奖励之列。

③同一篇学术论文,只奖励一次,就高奖励;同一论文多次转载,按最高级别奖励,不重复奖励,后转载在高一级别期刊的只补差额。

④多人合作发表的论文,排名第一至第三作者均可受奖,具体奖金由第一作者根据贡献大小具体分配;如第一作者不是本院职工,第二、三作者奖励标准参照“多人合作成果分享系数表”进行计算。

多人合作成果分享系数表

完成人数

排位1

排位2

排位3

1

1



2

0.6

0.4


3

0.5

0.3

0.2

⑤若中文期刊未被最新版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图书馆《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最新核心版)和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最新核心版)收录的,应提供当年版收录证明。

⑥各系(部)对提供的论文内容进行核查;教职工进行申报备案时,对于多处发表的内容基本相同或主要观点基本相同的论文要进行筛选,只能选择一篇申报,如果申报多篇,将取消奖励资格。

(二)著作报告奖励

第九条 凡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译著,在科学出版社、人民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等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本人撰写每万字奖励500元;其他出版社出版的,本人撰写每万字奖励300元。

第十条 一般性学术编著,按学术专著50%的奖励标准奖励。

第十一条 凡以菠菜导航担保网的个人或团体完成调研、咨询、研究等报告,被国家部委、省政府、厅局级采纳的分别奖励3000、2000、1000。

说明:①以上著作必须是有“ISBN”书号的正式出版物,国家级出版社参看附件2。

②享受学院出版补贴资助的学术专著,不属于奖励范围。

③第九条奖励的译著限语言类专业,其他专业译著参照第十条标准奖励。

④调研、咨询、研究等报告需由政府部门出具正式的采用证明。

(三)专利奖励

第十二条 专利指以我院名义申请或授权的职务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等。

第十三条 第一发明人为我院教职工并获授权的专利按以下标准奖励:一项发明专利授权奖励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1000元;一项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奖励800元。

第十四条 专利技术以无形资产形式入股企业所占的股份,按“学院占60%,技术发明人占40%”比例分配;专利技术实施转让后产生的经济效益,税后收入按“学院50%,技术发明人50%”比例分配。

说明:①申请费、代理费由学院支付,知识产权属学院所有。

②若出现文件中未涉及到的产权成果,由学院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认定后给予相应奖励。

(四)获奖成果奖励

第十五条获奖成果是指省级一级以上学会、厅局(市)以上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奖项,包括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奖、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优秀新产品奖等。

第十六条 由我院主持的项目获奖时,则对该项目按如下等级类别奖励标准分配奖金。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分别奖励10000、8000、5000、3000元;省部级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分别奖励5000、3000、2000、1000元;厅局(市)级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分别奖励2000、1000、600、300元。国家一级学会团体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分别奖励1000、800、500、300元;国家二级或省级一级以上学会团体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分别奖励800、500、300、200元。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组成员中我院教职工承担的研究任务进行分配。

第十七条 非我院主持的项目获奖,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获奖时,则根据我院教职工在获奖项目中的排名按系数进行奖励。我院教职工个人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获奖个人时,按第十六条标准的80%、40%、20%、10%和5%奖励我院获奖人员。

说明:①各类获奖科技成果等级的界定:有级别的按相应的级别发放,证书上没有级别的,按发证单位所行使政府职能部门的级别确定奖励等级。

②同一成果先后获不同奖励,奖金按最高级别金额奖励,不重复奖励。

(五)科研立项奖励

第十八条 为了鼓励广大教职工参与社会竞争,提高科学研究水平,对以我院名义获得项目资助的给予项目组以下奖励:独立申报成功的有经费到账的国家级、省(部)级、地市厅局级纵向科研项目,每项分别奖励5000、2000、1000元。独立申报成功国家级、省(部)级、国家一级学会或地市厅局级和国家二级或省级一级以上学会团体自筹经费的纵向科研项目,每项分别奖励3000、1500、500、300元。

第十九条 我院作为第一责任单位与外单位合作申报成功国家级、省(部)级纵向科研项目,每项分别奖励2000、1000元。

第二十条承担行业(企业)单位的横向技术开发与技术服务项目,可从横向项目到院经费中先提取20%的经费作为劳务费;横向项目如期结题的,按到账经费的10%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元。

第二十一条 学院对科研工作做出如下贡献的集体或个人给予奖励:为学院科研发展争取到捐赠,按捐赠值的10%作为奖励。为学院科研与地方经济建设或区域发展牵线搭桥,并为学院创造明显的学术或社会经济效益者,按达成合作项目经费的5%作为奖励。为学院科研与国际合作牵线搭桥,签订科研合作协议并为学院创造明显的发展机遇,学院奖励500-2000元。

第二十二条 科研立项奖奖金在项目批准立项后,先颁发50%,剩余50%待项目结题或通过鉴定后再发放;项目因故延期完成,不再发放剩余50%的科研立项奖奖金,无故不完成项目任务的,除按有关文件规定处理外,将追回已发的科研立项奖奖金。

第二十三条 学院教职工联系介绍的社会性课题和项目,如本人不直接参与其研究,学院可按承接的实际科研经费额度给予一定的奖励,在保证课题经费充足的前提下,其奖金从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酌情列支。

说明:①以上科技项目的申请,我院作为第一责任单位才予以奖励。

②以上提及的国家级科研项目参看附件3,省(部)级科研项目是指国家部委单位和省科技厅及省社科联下达的项目。

(六)科研成果转化奖励

第二十四条 为了鼓励广大教职工以学院名义为行业企业提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项目,给予项目组或个人以下奖励:在科研成果转化、推广和科技咨询等活动中创造效益者,且收入当年转入学院账号的,其收益的50%奖励课题组或个人,20%奖励所在系、部,30%作为学院收入(其中5%作为学院科研管理部门管理费)。

第二十五条 获相关政府部门肯定批示并转发有关行业、企业推广应用的成果,每项奖励5000元。

第二十六条 鼓励学院相关部门或个人参与科研成果的转化工作,对推动科研成果转化的部门或个人,如本人不直接参与其研究,学院可按实际的相关收益给予一定的奖励。

说明:获相关部门肯定批示并转发有关部门推广应用的成果,需有相关证明文件包含政府部门的批文和成果应用单位证明。

三、科研成果奖励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各级各类成果必须冠以“菠菜导航担保网”字样方可申报学院奖励。

第二十八条 同一奖励项目中,属学院内多部门或多人合作的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或第一完成人申报,其它单位或个人不作重复申报,由相关人员按比例自行分配。

第二十九条 同一成果可多次计算奖励的,只按最高奖给予一次奖励。若已按低级别奖励,则再按其与最高级别的奖金差额给予补发。

第三十条 学院科研奖励每年进行一次,原则上只奖励在规定年限内已经登记的科研成果,确有特殊情况的,可在次年补报,超过一年未申报者不再奖励。

第三十一条 每年11月1日--12月10日为本年度科研成果登记的受理时间。由各系(部)在此时间内对本部门科研成果做出统计,以表格的形式集中报送科研开发处,同时提供与成果对应的资料。

第三十二条 申报成果奖励须分别提供以下主要资料:

1、发表论文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含杂志封面、目录页、出版刊号页和正文);获奖论文、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

2、著作1部及著作封面、版权页、扉页(复印件);调研报告(复印件)及相关证明。

3、课题成果鉴定资料一套(含成果鉴定书1份)。

4、科研立项通知书、项目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5、发明专利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开发应用新产品、新技术的证明。

6、相关部门批示文件及复印件,应用单位证明及收益证明。

第三十三条 科研开发处负责对各单位的申报材料逐项复核、确认和汇总,报学院学术委员会审定后以适当方式公示;对公示的奖励项目如有异议,公示期(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出书面意见。公示期内对奖励项目有异议且异议不能消除时,本年不予奖励。未按要求办理手续的不予奖励。

第三十四条 公示期过后,以学院正式公文形式公布获奖信息。成果奖励申报资料由科研开发处负责归档。

第三十五条 各类奖励的个人所得税缴纳由获奖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 附则

第三十六条 获得各类奖励的个人或团队如在学术论文发表、科学技术奖励申报等中存在剽窃、抄袭、仿冒、篡改等欺骗行为,不受时间限制,一经查出,立即追回其获得的奖励,并按照学院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提到的科研工作情况,但对学院有突出或重大贡献的,经个人或团队所在单位提出,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菠菜导航担保网关于教学科研成果奖励的暂行规定》(闽生工院[2008] 76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解释权归学院科研开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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