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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图书借阅规定
作者: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21-02-06

一、凡本校师生凭本人借书证借阅图书,借书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入校新生以班级为单位办理借书证。

二、借书册数:

1.教工读者每人限借20册。

2.学生读者每人限借5册。

三、借阅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800~12:401400~1650

    四、借书期限:

1.教职工借阅期限为二个月,可续借一次。

2.学生借阅期限为一个月,可续借一次。

借阅期限若跨越寒(暑)假,在假期里到期的图书可顺延至开学归还,但必须在开学第一周内还清。

五、因教学、科研、生产实习等需要集体借书者,先将书目、册数、期限报系部审批,由专人经手借阅、保管,遗失或损坏,均由经手人负责。

六、读者必须爱护图书,不得在图书上圈点、批注、污损或遗失图书,如有上述情况应按有关制度赔偿。

七、读者借书时,应当面检查所借图书,如发现污损、圈画、缺页等情况,应及时调换或加盖印记,否则由借阅者本人负责。

八、读者调离本校或毕业生离校,必须清还所借图书,方能办理离校手续。

九、工具书、贵重文献资料等书籍不得外借。

十、书刊丢失要以完全相同的同版书刊抵赔,如无法以原版新书抵赔,丢失的图书按书价的2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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