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学系学生考场规则细则

发布人: 时间:2010-11-08

药学系学生考场规则细则

 

根据学院教务处二〇一〇年一月四号颁布的《菠菜导航担保网学生考场规则(暂行)》,制定药学系学生考场规则细则。

第一条 学生必须按照考试规定的时间,持学生证提前十五分钟入场,入场后,必须服从监考教师安排,按指定位置就座,并将证件置于课桌右上方,以便查对。缺证件或证件不符者不得参加考试。

第二条 学生考试前应仔细检查所在座位桌面及桌内是否有与考试有关的字迹或物品,如有,应及时清除、无法清除应及时上报监考教师。

第三条 学生在答卷前,需先将姓名、学号等填写在试卷指定位置上,凡漏项、涂改名号、字迹模糊无法辨认者,试卷作废。

第四条 学生只许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在试卷上答题。使用铅笔或其它颜色笔答卷者,试卷作废(明确允许使用者除外)

第五条 学生进入考场只准按规定携带必须的文具,除开卷考试外,不得带书籍、讲义、笔记、草稿纸、通讯工具、电子辞典等,已经带入的,要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得接受场外的任何物品或与场外进行联系。

第六条 学生由监考人员统一发给答卷纸,严禁自备草稿纸。考试结束时试卷连同答卷纸收回,一律不准带出考场。

第七条 学生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与试题有关的问题,但如遇试卷分发错误或试题字迹模糊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

第八条 学生有权监督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的监考人员,可于事后向药学系系部或教务处举报;但于考试期间,不得与监考人员发生冲突,以致扰乱考场秩序。

第九条 学生迟到三十分钟不得进场考试,开考三十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场。已交卷离场的考生,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不得重返考场续写任何内容。

第十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应在考试前一天向药学系系主任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因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院及学院医务室证明),经学院教务处审核,报教学副院长审批并签字后生效。未经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而不参加考试者,以缺考论处。在考场上突发急病,不能坚持考试者,应征得监考教师同意后,立即赴学院医务室就诊,并凭当日学院医务室诊断证明办理缓考手续。

第十一条 考场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学生必须服从监考教师管理,不准以任何方式进行舞弊。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属作弊行为: 1、 夹带资料(书籍、笔记、小抄等)入场者; 2、 偷看他人试卷,抄袭他人答案者; 3、 传递、抄录资料(书籍、笔记、小抄等)者; 4、 交换座位,偷换答卷者; 5、 考试期间使用具有信息传递或存储功能等通讯工具者; 6、 考试结束,不听监考人员警告,仍强行答卷者; 7、 考试结束不交试卷,将试卷撕毁或带出考场者; 8、 经评卷教师认定,答案雷同者; 9、 协同作弊者;10、其它认定的作弊行为

第十三条 考试时间终止,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按监考教师指定的方式交卷,交卷后立即退出考场。不按时交卷者,成绩计零分。

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与考试纪律。认真、诚实的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考试时违反考场纪律者,其考试科目成绩记为零分,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并在全校予以通报。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一经查实,从重给予纪律处分: 1、 累计两次考试作弊者; 2、 伪造考试证件者; 3、 出现替考与被替考行为者 4、 扰乱考场秩序,无理取闹者; 5、 对监考人员或检举的同学威胁报复者;6、利用通讯工具进行作弊者 7、经认定属其他作弊行为,情节十分严重者。

本细则自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开始实行,解释权归药学系。

 

 

 

 

药学系

二〇一〇年元月七日

药学系监考教师职责细则

 

根据学院教务处二〇一〇年一月四号颁布的《菠菜导航担保网教师监考规则(暂行)》,制定药学系监考老师职责细则。

第一条 监考是一项严肃的工作,监考人员要以高度的责任心认真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维护考场纪律,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条 监考人员必须于考前十五分钟到系部完成试卷交接;考前十分钟到达考场,做好清场及安排考生座位、核对考生证件等其他考前的各项组织、准备工作。

第三条 开考前五分钟,监考人员应向学生宣布本考场考试科目、时间等有关信息,并向学生宣读《考场规则》。准时发放试卷和答题纸,向考生明示考卷页数,提醒学生将姓名、学号等写在指定位置。

第四条 开考三十分钟后,禁止迟到学生入场,并将缺考学生学号、姓名等信息填写于考场记录。开考三十分钟后方可允许学生交卷离场。

第五条 考场内,监考人员不得对试题做出任何解释或暗示。对试题印刷错误或模糊不清的地方,可统一说明。

第六条 监督执行考试纪律,发现学生违纪要当场、当面指出。对作弊者,要留下证据,如实填写于考场记录中,令学生签字后责令其退场,并在作弊学生试卷上写下“作弊”字样;处理不了的,应立即向主考汇报。

第七条 要关心爱护学生,发现学生有病或发生其他意外,应及时报告考试负责人进行妥善处理。

第八条 监考人员有权制止无关人员进入考场和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第九条 考试结束前十五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学生注意。考试时间终止时,应指令学生停止答卷,并立即收卷,逐一查点试卷份数,如有短缺,立即追查,确保考卷份数与本考场学生人数相符。

第十条 考试结束,监考教师必须将本考场的试卷按照学号顺序依次理顺,不得颠倒。

第十一条 监考人员要认真地填写考场记录,考试结束后同整理好的试卷,一并及时送交考务人员清点。

第十二条 监考人员要忠于职守,认真履行考试纪律,集中精力监考,不得随意离开考场或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监考职责的监考人员,或无故不参加监考的教师,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本细则自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开始实行,解释权归药学系。

 

 

 

 

 

 

 

 

 

 

 

 

 

 

 

药学系

二〇一〇年元月七日

 

 

 

药学系学生考试资格认定细则

 

根据学院教务处二〇一〇年一月四号颁布的《菠菜导航担保网课程考核与评价管理规定(试行)》,制定药学系学生考试资格认定细则。

第一条 任课教师在课程的结束或期末考试前应掌握本课程学生出勤情况和完成作业、实验的统计资料,确认学生的考试资格,对不具备考试资格的学生,应在停课考试前三天任将取消考试资格学生名单及原因以书面形式报药学系部,由系核实后,报教务处公布,并由药学系和教务处记载备案。

第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课程学期考试,课程学期成绩按零分计:
   1、旷课达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1/3及以上者;
   2、缺课(因病因事或其他原因)超过该门课程学期学时(含实践性教学)1/3者;
   3、学期中途经批准休学、退学者;
   4、全学期缺交或不按期交作业超过1/3者;
   5、未完成或未达到课程内含实践教学部分教学要求者。
  第三条 课程考试不及格的学生,符合有关规定的,可给予一次正常补考,补考时间由系统一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初进行。

第四条 缓考学生按正常考试处理,考试时间与补考时间同步,考试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课程正常补考:
   1、因旷课导致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2、旷考、参加考试无故不交卷者;
   3、考试作弊者。
  第六条 学生毕业前所有不及格课程,允许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本细则自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开始实行,解释权归药学系。

药学系

二〇一〇年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