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菠菜导航担保网保密工作暂行规定
作者: 点击数: 时间:2010-09-27

菠菜导航担保网保密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确保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守国家秘密和学院工作秘密,要认真贯彻执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第三条学院各级管理组织和全体教职员工都有保守国家秘密和学院工作秘密的义务。学院各部门要对其工作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监督检查,落实各项保密措施,使广大教工人人熟知与其相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措施。

第四条学院办公室是学院保密工作的领导机构,主管学院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保密范围

第五条保密工作的范围包括:

(一)上级机关发来的秘密文件、密码电报、秘密传真件、内部刊物、内部资料和本院各种秘密文件、文稿、函件等。

(二)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以及各种重要会议的决定事项及会议记录、资料等。

(三)文书档案、人事档案和财务档案等。

(四)干部任免考察材料,民主推荐、民主评议资料,讨论干部任免的会议记录,后备干部名册等。

(五)办公室和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举报、控告、申诉及其案件调查材料等。

(六)学院组织或承担的各类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和参考答案。

(七)学院科研项目中可能成为发明的阶段成果及其研究过程中未公布的资料。

(八)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涉密内容。

(九)影响学院和社会稳定的特殊情况、敏感问题及其防范、处理措施。

(十)其它需要保密的有关事项和资料。

第三章  保密规定

第六条学院的教职员工应遵守下列保密规定:

(一)不泄露自己知悉的保密事项。

(二)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秘密文件、资料。

(三)不使用无保密保障的电信通信传输涉密文件和保密事项。

(四)不在家属、亲友、熟人和其他人员面前谈论保密事项。

(五)不在不具备保密条件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物品。

(六)不在私人通信 (通话 )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述中涉及保密事项。

(七)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保密事项。

(八)不得将秘密文件、资料携带出办公室或机要室,特殊情况确需携带的,应经批准后由本人或专人严格保管。

(九)不在出国(境)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因工作确需携带的,应经批准后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

(十)不将阅办完毕的秘密文件、资料放置在不具备保密条件的地方。秘密文件不得私自留存应及时按规定清退、归档。

第七条办文工作应遵守下列保密规定:

(一)秘件在印制前要按规定标明密级、期限、限定发放范围由专人打印,按照批准份数印制,秘密文件印制后要逐一在文件左上角编号,不得多印多留。

(二)秘密文件的成文草稿和重要修改稿,必须同正式文件同样保管。

(三)参与秘密文件的起草、核稿、打印等有关人员都必须严守秘密,不得外传。

(四)秘密文件的收发、分送、传递、借阅、移交、存档、销毁等环节都要严格登记制度。

(五)传阅秘密文件应由专人负责,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范围。阅读秘密文件应在办公室或机要室进行; 文印室和档案室禁止无关人员入内。

(六)凡写明领导同志亲启的信件,除授权者外,应送领导本人拆封;密级文件一律由专人保管,严格按规定范围办理,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七)外出工作必须携秘密文件时,要经有关领导批准,并采取安全保密措施。

(八)复印秘密文件、资料必须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复印件按正式文件管理。

(九)工作调动或离、退休人员,必须把自己经管的秘密文件按规定办理清退移交手续。

(十)文书人员应定期将秘密文件立卷归档。销毁文件应经领导批准,登记造册,由两人以上监督销毁。

第八条办会工作应遵守下列保密规定:

(一)会前应认真研究安全保密措施,并对与会人员进行保密教育,规定保密纪律。

(二)凡规定不准记录会议内容的,与会人员不得记录或录音。

(三)严禁与会议无关的人员进入会场,对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将名单呈报主管会议的领导审定,更换列席人员应事前报告。

(四)会议的秘密文件、资料,要严加控制。领导讲话未经本人同意,不准整理记录散发。会议期间印发的秘密文件一律标明密级,统一编号,登记分发,会后收回。

(五)主持会议的领导应向与会人员讲明会议内容是否传达以及传达范围。

第九条人事、劳资、纪检工作中应遵守下列保密规定:

(一)人事任免和机构变更在正式公布前,不得泄露。

(二)妥善保管人事档案,严格执行调阅制度,需摘记人事档案内容的,应经有关领导批准,并对摘记人员提出要求,不得随意扩散。

(三)机构、人员编制计划和劳动工资计划,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公开。

(四)招工、招聘以及各种考试的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启用前严禁泄漏。

(五)对干部的考核、审查等方面的情况,不得向外传播。

(六)在纪检工作中,要保护举报人,对举报人及揭发材料等情况要严格保密。

(七)学院内发生的突发性事件,不得随意公开;正在侦察中的案件,保卫部门协助公安机关调查、控制的对象,不得擅自传播和公开。

第十条计算机应用与管理中应遵守下列保密规定:

(一)接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未经批准,内部计算机不得擅自接入国际互联网,以确保网络的安全畅通。

(二)国家秘密信息或工作秘密信息不得在与国际网络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三)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必须与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严禁用处理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上互联网。

(四)严格管理移动存储介质(磁盘、光盘、U盘等),建立健全使用、借阅、复制、保存、销毁等各项制度; 移动存储介质必须分类使用、分类保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中使用。

(五)引进计算机技术、设备,需要院外人员安装、调试、维修时,如涉及到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的,要报有关领导批准,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第四章  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

第十一条根据保密工作“突出重点”的方针,加强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

保密要害部门是指学院日常工作中产生、传递、使用和管理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部门。保密要害部位是指学院内部集中制作、存储、保管国家秘密、工作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

第十二条学院办公室要严格标准,确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并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

第十三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一)业务工作中经常产生或涉及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的;

(二)专门从事制作、传递和经管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部门、部位;

(三)专门管理传递、储存、处理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设备的部门、部位。

第十四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要建立保密岗位工作责任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建立和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责任到人、严密防范、规范运行、确保安全。

第十五条学院各部门要经常对保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结合业务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的各个环节,制定严格的保密防范措施。学院办公室要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工作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检查。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六条严格执行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学院主要领导对保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经常过问指导保密工作;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担负直接领导责任,抓好保密工作落实;分管其他工作的院级领导也要做好分管领域的保密工作。

第十七条各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工作规则,建立和完善保密工作领导机制,真正做到业务工作开展到哪里,保密工作就延伸到哪里。学院办公室要加强对全院保密工作开展情况的督促检查。

第十八条院级领导、各部门负责人要以自身作则,带头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带头做好本人和本部门教职员工的保密工作。

第六章  奖 惩

第十九条保密工作是学院安全稳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在保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要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部门领导和个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O一O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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